19. “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1951年4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首席代表的和平谈判代表团由陆路来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以李维汉为全权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开始进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谈判。经过20多天的协商谈判,圆满达成协议。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正式签字。“协议”共17条,主要内容有:西藏地方政府坚决摆脱帝国主义的羁绊,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的一部分;对西藏的社会制度,西藏地方政府应按照人民的愿望,自动进行改革;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主要是达赖和班禅两方面之间的团结,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协议”的签订,宣告了西藏和平解放。10月26日,由张国华、谭冠三率领的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胜利进抵拉萨,受到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和拉萨各族各界人民的欢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