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宪法_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及其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它们的组织和活动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要负法律责任。

3.责任制原则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行政机关中,下级机关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地方机关要向中央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各自的责任制。有的是实行集体责任制,也叫合议制,对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负责,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实行这种责任制;有的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强调首长个人负责,首长对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有最后决定权,如国务院及各部委就实行这种责任制。

4.精简和效率原则

精简和效率两者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只有精简才能提高效率,而提高效率又能进一步促进精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必须稳步慎重地进行,特别是政府的职能要转变,由“管制”向“服务”转型,以便更好地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5.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唯一宗旨。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规定为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重要原则和根本宗旨。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这一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办事,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一)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它的职权是:(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5)对由

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全国人大选出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它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它的职权是:(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2)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查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3)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4)决定、任免由全国人大任免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5)外交权,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等的规定和决定授予权,特赦、战争状态的宣布、动员、戒严等的决定权;(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国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任免政府领导人员;(3)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4)荣典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决定、命令的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3)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每届任期为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体系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受选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内行使的职权主要有:(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2)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4)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可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

,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它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主要职权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它的主要职权有:(1)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规范;(2)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3)依法保护和保障各方面的权利;(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它们既行使相应一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主要有:(1)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的决议和命令如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管理地方财政;(3)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4)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5)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和审判监督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每届的任期与产生它的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如铁路、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届的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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