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法_第七节 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行政监督法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由于监督的主体对行政的监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所以称为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监督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有关监督主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有关监督对象的法律规范和监督内容的法律规范。

行政监督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一起构成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并为后三者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行政法制监督内容和种类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监督的主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监督的对象分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公务员的监督;按监督的内容分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也可分为行政合法性监督和行政合理性监督;按监督主体同监督对象的关系分为外部行政法制监督和内部行政法制监督;按实施监督权的时间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主体构成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主体构成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专门机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力量为主体的群众或社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其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起着核心和关键作用;群众和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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