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行政法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有权行政主体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进行处理的行为。
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处理或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制度。申诉权是构建申诉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对申诉权作出了规定。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2003年7月17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因此,申诉作为专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措施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申诉对象的不同,学生申诉可分为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两大类。所谓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一定时间内申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重新审查。所谓校外申诉,是指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再审查请
求。
二、申诉制度的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若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也有权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主体是学校内专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工作的相关机构(一般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或是申诉学生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学生申诉一般要先由学校处理,经校内申诉后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因此,校内申诉与校外申诉之间的关系是:先进行校内申诉,然后再向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校外申诉。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学生对学校侵犯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学生对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
申诉的进行大致要经过以下环节:
第一,提起申诉。学生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诉机构提出,并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申请的事实、理由、相应的证据材料;(5)申诉人签名并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应具体、明确,并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如果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申诉书中没有提出具体请求,又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诉机构可以不予处理。
第二,受理。申诉机构在收到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申诉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三,复查与决定。申诉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等方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其处理结果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送达申诉人;二是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违反相关处理程序等情况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提请或要求原处理单位重新审查,并通知申诉人。
第四,送达申诉决定。送达可以是本人亲自签收,也可通过公示方式进行。
第五,执行。即将申诉处理机构复查决定付诸实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