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济发展篇_第四节 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税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关系。税务关系的内容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①税收分配关系,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形成的分配关系;②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以下几点: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叶税法等。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制定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等。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此外,还有与征纳税有关的扣缴义务人。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征税对象十分广泛,可以是商品、劳务所得,也可以是财产、资源、行为,等等。

(三)税目

税目也称课税品目,是征税客体的具体化,代表着征税界限或征税范围的广度。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五)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我国税率基本形式有三种:

1.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额,是按照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如,100元/吨、0.5元/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2.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如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其销售额的大小,规定适用17%的基本税率或13%的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不论纳税人所得额的大小,规定一般适用25%所得税率(除特殊情况外)。

3.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同一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如我国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都采用这种税率。

(2)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成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如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征税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的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但有些情况下,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等。

(九)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再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和延期纳税等。

三、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不重征

从征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诸多环节,增值税几乎存在于商品流转的每个环节。即只要商品在这个环节有增值,就要对其征税。从计税方法看,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即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的销售收入或营业额计算的税额,扣除纳税人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原材料或劳务已经负担的税额。

2.税收转嫁

增值税缴纳者虽是生产经营者,负担者却是购买者。

3.内在稽核机制

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制是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必须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以此作为抵扣购进货物负担税款的凭据。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3.增值税的税基

增值税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4.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以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

5.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四、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在对货物征收普通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一)消费税的特征

1.选择性征收

它是指从消费税征税范围看,只是选择部分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

2.单环节课征

它是指消费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流转过程,只规定一个环节征税。

3.税率、税额的差别

它是指对消费税应税项目规定高低不等的税率、税额,以体现消费税的个别调节。

4.税收转嫁性

它是指消费税可通过消费品的销售转嫁给消费者。

(二)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1.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①烟;②酒及酒精;③化妆品;④护肤护发品;⑤贵重首饰;⑥鞭炮、焰火;⑦汽油;⑧柴油;⑨汽车轮胎;⑩摩托车;⑪小汽车。

从2006年4月1日起,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征收消费税,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3.消费税的税基

消费税的税基为销售额或销售数量。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率、税额表参见消费税暂行条例后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的税收减免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税基。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营业额为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除娱乐业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均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其具体税率为:①交通运输业,3%;②建筑业,3%;③金融保险业,8%;④邮电通信业,3%;⑤文化体育业,3%;⑥娱乐业,5%~20%;⑦服务业,5%;⑧转让无形资产,5%;⑨销售不动产,5%。

营业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六、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所获得的各种应税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具体而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或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以下所得可免征所得税: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住所和时间相结合的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两种: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第一种人在税法上称为居民纳税人;第二种人在税法上称为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对中国政府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居民纳税人对中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应向中国政府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的所得额。所得额有11项: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①工资、薪金按月合并计税,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免征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八、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

1.税务登记

也称为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或其他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动,在法定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主要包括:①开业登记制度;②变更、注销登记制度;③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制度;④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管理制度。

2.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的保管制度等。

主要包括:①账簿凭证的设置;②财务会计办法备案制度;③账簿凭证的文字管理;④发票管理制度;⑤账簿凭证的保管制度。

3.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和申报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税款征收基本制度、税收减免制度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1.税款征收基本制度

税款征收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制度、征纳期限制度、退税制度、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税款入库制度和文书送达制度。

(1)征纳主体制度。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征纳期限制度。征纳期限制度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的纳税期限和征税主体的征税期限。征税期限主要表现在征税机关的补征期和追征期上。

纳税人因有

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包括: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则没有期限的限制。

(3)退税制度。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4)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应纳税额的确定一般由征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来确定,在纳税人申报不实或不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享有核定权和调整权。

(5)税款入库制度。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6)文书送达制度。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税收减免制度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3.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包括税收保全制度、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和其他保障制度。

(1)税收保全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制度。

(2)税收强制执行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其他税收保障制度。其他税收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制度、纳税担保制度和离境清税制度。

(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的事项、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义务。

1.税务检查的事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

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主体。

2.税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

(1)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3)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徇私舞弊行为、渎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等。

(4)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3.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3)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8)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征税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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