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障民生篇_第一节 社会法概述

一、社会法的概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部门。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在传统的法律划分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则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现象,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因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逐渐变得突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许多挑战,需要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以保护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与经济相并列的社会领域的事务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之外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利”)的保障也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保护。这是社会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的客观必然性。

在我国,党中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

体布局,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社会建设被摆在突出的位置。“五位一体”中的“社会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依靠传统的公法、私法部门加以保障和推进,更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加以推进和保障。就法治保障而言,“社会建设”,则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尤其是推动“社会法”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创新。

200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同时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2003年4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因此,有学者给社会法下了一个定义,即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法的特征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调整的主要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社会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特殊性

社会法以现实社会中的特定人群所构成的社会集团,即具体化的人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作为其所调整和保护的基本主体。

(二)调整手段和方式上的特殊性

社会法采取了行政、民事和刑事等诸规制手段并用的方式,并且根据不同规制对象的性质运用不同的规制手段。这与传统的公法或者私法采取单一规制手段调整社会关系有很大不同。

(三)法律规范上的混合形态

社会法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表现为公法和私法的混合物。因为,在传统立法中,国家是不主动介入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同时,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也不积极地参与平等主体间的投资与交易活动的。然而,社会立法明显不同,其不仅设定了国家对存在于经济社会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实施积极地介入和干预,而且还要求国家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等经济弱势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存在于市场竞争中的交易关系、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实施有效地规制。同时,还要求其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予以关注和提供法律保障,并作为法定的义务要求其通过调整社会分配承担起国家的责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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