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如何体现?
一是违法企业方面。过去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超排污染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二是环境机构方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政府方面。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