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再就业方面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性优惠和服务?
对就业困难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对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创业,国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二)对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国家在金融政策上,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三)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五)对城市零就业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