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因妇女婚姻状况变化,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如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章完)
203.因妇女婚姻状况变化,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如何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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