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创办养老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