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如信访人走访,应当到什么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到什么场所走访?对信访人走访的人数和推选代表人数有何限制?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这里所说的“上一级机关”是特定的“上一级”而不是笼统的“上级”,如依法有权处理的是镇级,则还可以向县级提出,否则为越级上访。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上访不到指定的接访室,而在机关大院门口、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滞留、滋事,行为性质则发生转变,不再是正常的上访,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严重者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对信访人走访的人数和推选代表人数而言,一般应当在原地推选5名代表以下到有关机关指定的场所上访;在原地没有推选代表的,则要求在进入指定接访场所前推选出上访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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