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关于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第一,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