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一)起诉。指原告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方式应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时原告应向受诉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如下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受理程序包含审查起诉和立案两个环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为开庭审理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即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追加当事人;试行自愿协商和解等工作。
(四)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下,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顺序阶段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规定,案件的审结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