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公检法三机关是如何分工的?
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在诉讼法上被称为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谁开始诉讼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察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是指:(1)依法由人民检察院侦察的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刑事案件;(4)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私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