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应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特征:
(一)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此罪。
(二)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拥有的财产,支出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对外支付的款物,如贷款、劳务费、处理给他人的财物等等。合法收入指的是按法律规定应属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方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财产来源不合法。财产来源不合法的结论来源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就应以非法所得论。
(四)对不合法的财产的占有或支配。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表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状态是对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巨额财产的占有或支配。
(五)具备拥有非法财产的故意。行为人具有拒不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或者有编造财产的合法来源的故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