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什么是农药?哪些单位可以依法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具体来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购进农药时,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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