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国家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强制监督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凡属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如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儿童玩具、医疗器械等,都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尚未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安全指标(如某些新产品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则必须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符合依法制定的有关地方标准。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旦生产并进入流通,将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制止。《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在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也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监督,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的监督还要进一步加强。为此,《产品质量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