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

165.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是党内拥有制定党内法规权力的机关根据党的章程制定和颁布的,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2015年10月,中央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把党的纪律具体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我们党的纪律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纪律的新型的纪律,其主要特点:

第一,自觉。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理想、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的纪律。它主要靠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依靠大多数党员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来维护。党员的高度觉悟使他们把遵守党的纪律作为一个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

第二,严格。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就具有强制性,对党员的行动具有强制的约束,每个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维护其权威,谁也不能违犯。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情节较重的,必须给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三,统一。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纪对每个党员都有同样的约束力,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党员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166.为什么“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是对党组织维护和加强党的纪律提出的明确要求。

第一,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不仅要有正确的纲领和路线,以及根据自己的纲领和路线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还必须用严明的纪律,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的纪律不仅要依靠党员自觉遵守,自觉维护,还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的教育、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各级组织对不遵守纪律的党员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党员要予以惩处,直至开除党籍。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纪律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二,这是由党的宗旨决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必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如果各级党组织不能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把党的内部搞好,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丧失战斗力和凝聚力,最终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只有严明党纪,才能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真心实意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不断改善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真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从总体上说,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坚持和身体力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在新形势下,有些党员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严重脱离群众。如果不对他们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

第三,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统一,需要有一个长期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就要加强党内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全党团结统一了,才能促进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才能进一步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实现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维护党的纪律,需要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但仅仅依靠党员个人的力量,往往不足以纠正和克服党内不正之风,这就需要党的纪律。目前,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转换,各种利益的调整,加上法制不够健全,政策不够配套,管理还跟不上等原因,往往会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党的纪律不够严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这就更需要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但要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而且必须有组织上的完全统一,才能更好地保持党的战斗力,不断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167.为什么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这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这是因为: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起来的先进分子。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使广大党员自愿结合在一起,这是党员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任务的根本保证,它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广大党员

不仅是纪律的执行者,也是纪律的制定者,它本身体现了全党的意志,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共产党员能够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能够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对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来说,由于他对革命事业的忠诚、自我牺牲精神和对纪律的深刻认识,并不感到受拘束和不自由。党员具备了这种觉悟,就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等关系,就能够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党的纪律与其他政党的纪律的区别,就在于我们党的纪律是靠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持的。

168.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就可以达到弄清思想、纠正错误、严肃纪律、教育和团结同志的目的。“惩前”就是对以前犯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留情面。“毖后”是对犯错误的同志首先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使本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即使对那些错误严重,必须执行纪律处分的党员,也是为了使其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并借此来教育广大党员。“治病救人”,就是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彻底改正错误,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整人。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绝不能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4)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69.为什么“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党章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这是因为:

解决党内是非问题,只能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一方针主要是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在处分党员时,不能采取违反党章的手段,要采用党纪处分以及党章允许的其他方式,否则会混淆是非,伤害同志,破坏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起不到有效的帮助、教育犯错误的同志的作用。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为,党员也是国家公民,党员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解决党内是非问题,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否则,如果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内同志,那就不仅会侵犯党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会践踏了法律。

解决党内问题和矛盾,包括对违犯纪律党员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如果采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势必会出现“逼供信”等不正常现象,造成冤假错案。“**”期间,林彪、“四人帮”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使党内许多同志包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惨遭迫害,使党的事业遭受严重损失。这个教训,我们应当永远记取。

170.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解散。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

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7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72.党组织应当如何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的决定?

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处分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有对党的事业和党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应当做到:一是要把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二是要根据事实和党内法规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三是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确定给予哪种处分;四是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手续,即我们通常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的20字方针。只有这样做,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173.为什么允许受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

党章规定,对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即使是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也应尊重。听取受纪律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有助于党组织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性质,以便作出恰当的纪律处分,防止和减少错案,避免伤害同志;有助于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教育,帮助其彻底改正错误;有助于对其他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统一党内认识。当然,对于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处分,本人仍不认错或者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决不迁就。

174.为什么党组织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党要管党,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的神圣义务,也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

党组织维护党的纪律,一方面要对党员经常进行正面教育,防微杜渐,把违纪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严肃党的纪律,对一切违纪事件必须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做到违纪必纠。党组织如果忽视了这个问题,忘记了自己的重要责任,对各种错误倾向听之任之,对违法乱纪行为不闻不问,就会败坏党的作风,危害党的工作,影响党同群众的关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这就是一种失职行为,理应追究,不追究不足以严肃党的纪律,保持党的战斗力。

对由于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由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主要责任外,也应按照作出和执行错误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不能因为错误决定是集体作出的而不追究个人应负的责任,该处分的也不处分。但在执行这种纪律处分时,应与纯属个人犯错误有所区别。

175.如何处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2015年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2015年中央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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