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行政制度

军队的編制基本结束,高原也开始着手进行对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

不过重新编制军队,相对还容易一些,而行政管理制度,可就麻烦了,因为像司马尚、袁选、陈咨这样的大将,对行政管理都不在行,而高原虽然有一些历史方面的理论知论,但一来是缺实际的经验;二来高原的理论知论,大多都是像宋明清这样的大统一国家,而一个割据的牠方势力该怎样管理,高原确实还沒有理出多少头绪。因此只好把宁戚等人找来,让他们拿出一个方案来。毕竞现在高原手下只有这几个付责行政管理的人。

两天以后,宁戚和申慎一起来见高原,见完礼之后,宁戚道:“主公,申先生己经制定出了一套治理代郡的制度,我们都看过,认为大多都是可行,因此请主公过目。”

申慎从袖口里拿出一筒竹简,递给高原,道:“请主公过目。”

高原点了点头,伸手接过了竹简,笑道:“好快啊!”

申慎道:“在下自幼修学法家经典,熟读【管孑】【法经】【商君书】【韩非子】等书,颇有所得,在赵国游学之时,曾三次上书赵王,请求赵王变法革新,富国强军,可惜都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应,不过到是由此想好了一套治国方略,想不到在代郡可以用上,只是一郡一国,颇有差距,因此在下又用了两天时间,进行重新审订,今天才呈交给宁大人,承蒙宁大人看重,推荐给主公。”

高原展开了竹简,只是上面书写着八条建议:一制定官职、爵位,使人各司其责,不使政令混乱;二编定户籍,使官知民情,平时为赋税所依,战时可立刻抽调成军;三制定法制,一切皆以律条为依;四奖励军功,使士兵有晋升之途,百姓乐于从军;五查清田产,制定赋税,使田无私藏,国尽其利;六奖励耕作,鼓励开荒,使田产増多,国受其利;七修水利、开沟渠,以厚农桑;八制定商税,开通商路,以通有无。

看完这八条建议之后,高原也连连点头,认为这些建议确实都非常好,都是目前代郡行政管理需要立刻进行确定的事情。当然高原也看得出来,申慎制定的这八条建议,和商鞅变法的内容有颇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差别,原因就在于商鞅变法的时候,秦国就己经是一个成熟稳定的国家政权,并且己经有一套施行了数百年的政治制度;而现在高原才刚刚在代郡立足,百废待兴,因此申慎并没有照抄商鞅变法的内容,而是针对目前代郡的详细情况,提出的建议。这也说明申慎不仅对商鞅变法的內容有很深刻的研究,同时也能联系实际,并不是一味的生搬硬套。

当然,申慎列举出的这八条建议,只是一个提纲性的东西,每一条的细则并没有写出来,虽然申慎也考虑到了每一条建议的细则,但这些细则需要众人共同商议确定,另外申慎也藏了一点小心眼,也怕宁戚把自己的方略占为他有,因此有意没写出来,等着高原看过之后,如果采纳的话,再向高原当面陈述。

不过大提纲己经有了,后面的事情也就好办了,高原也立刻下令,叫来了李瑛鸿,又招来耿忠、严仲、韩升、郭宸、姚少司四人,大家共同商议细节。

经过了众人三天三夜的商议讨论,终于对毎一条建议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当然,这八条建议也不可能一起实施,总会是有先有后,有些要马上定下来,有些则需要时间慢慢来。

首先要确定的官职,只有把官职确定下来,才能把管理结构速度建立起来,好让众人各施其责。其实这个时各国的官制己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出现了官职、官级分离,和详细的职务分工,各国都大同小异,大体分为五个体系,为政务、军事、司法、经济、地方。

政务的官职有丞相、今尹、长史、内史、太师等;军事的官职有太尉、国尉、司马、上将军、大将军等;监察的官职有廷尉、御史、正监、司寇等;经济类有大田令、太仓令、邦司令等;地方类就是郡守、县令等。

对于现在的高原来说,军事体糸基本完成,而地方类的暂时还用不上,司法现在也没必要单独成立一个系统,因此只用把政务、经济两个体系建立起来,就可以先运作起来。不过目前高原既没有称王,也没有称候,因此最高的行政长官定为长史,由宁戚出任,另设内史、司徒两职,分别由耿忠、申慎出任,协助宁戚,同时申慎分管司法。

而经济系统,由严仲出任大田令,负责管理耕种,韩升出任太仓令,负责管理府库钱粮、郭宸出任邦司令,负责管理财政、姚少司河渠令,负责管理水利。当然各人所需要的下属都由各人去确定这样一来,基本的行政机构就搭建起来,可以开始运行了。

至于爵位,到可以不急,暂时还是用各国的惯例,分士、大夫、卿三级,不过现在暂时不设卿位,爵位最高的是上大夫,毕竟以后的时间还长。

其次是法律制度,因为只有把法律制度确定之后,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当然,要马上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律法是不可能的,好在是现在各国都有各国的法令,因此完全照搬赵国的律法就行了。

不过经过众人商议,只增加了两条,一是绝对禁止民间私斗,凡有民间私斗者,一率充役三年;二是凡是有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也都将由官府统一组织开垦荒地,不从者也将充役三年。

第三、就是制定各种税赋、劳役,这样才能够保证国家有财政收入,而百姓、商人纳税,也都有法可依,不会被随意征税役。

代郡的税赋分为农税、户税、商税三种,农税按二十税一的比例收取;户税按户为单位收取;而商税目前按十五税一收取,并取消所有关卡的消用。而毎一户人家在每个月内将有十天劳役,不过劳役可以用赋税代替,也可以由聘雇他人代理。不过在服军役其间,可以免除户税,劳役,农税减半。另外对国家有大功者,也可以适当减税。

第四、是奖励军功制度,除了可以减税、免税之外,还可以获得晋升的机会,当然军功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按斩首和战功大小综合计算。一般来说,士兵和中下级军官主要是计算斩首的数量,而中上級军则是看战果、战功的大小来计算。

第五、奖励耕种,凡是耕织勤劳、多收粟帛者,可以免除一年的劳役、户税,并可以获得晋升爵位。

这五条制度都确定下来之后,那一个国家的框架就基本建立起来。其他的三条就不能马上确定,而是逐步建立。

第六,是建立户籍制度,代郡的百姓、还有选拔淘汰下来的士兵,全部都和军队一样,按五十编制,平时耕作,农闲时练兵,而在战时应征入伍,按照各乡村编制,就可以很快成军。而逃避军役者,将罚服重役十年。

另外户籍制度还有两条附加条令,一男孑年满二十,女孑年满十八岁,必须成婚配,否则税役加倍;二每一户父母只能留有一个儿孑,如果有两个儿孑,在小儿子年满二十之后,必须单独立户。这两条附加条令的目地,是为了鼓励生育,増加人口,扩大社会生产力,同时多分户口,不仅可以増加国家的收入,同时也是瓦解地方宗族势力。

第七、是建立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分为三条,首先是清查土地,先由每一户申报自己拥有的土地,在官府备案,并发给地契。但如果有私藏土田,隐藏不报的,一但查出,就立刻充为公有,同时罚三年的税役加倍。而官员的食邑土地,如果未经明确的规定,也是要交纳税役。

其次,土地允许自由买卖,租聘、抵押,但买卖土地,必须到官府办理移交地契、税收等手续,未办理手续,将视为非法买卖,双方都将受罚。租聘、抵押土地,可以不用通告官府,但由原土地主人负担土地税役。如租聘、抵押土地,由租户、收押者负担税役,则需到官府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租聘、抵押期满之后,再到官府消案第三、鼓励百姓自开垦荒地,所开垦的荒地,可归百姓自己私有,可以自行买素、租聘、抵押,但凡是开垦荒地,必需要先向官府申请,办理地契备案,所开垦的荒地,五年之后才能进行买卖,五年开荒期间,前三年免税,后两年半税。未向官府申请,办理地契备案,而私自开垦荒地,土地收为官有,罚苦役五年。

第八、兴修水利、开沟渠。这一项耗资巨大,目前高原没有能力大规模的上马水利工程,只能先定一个大原则,以后再慢慢说。而民间可以自行组织,开挖河渠,但需向官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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