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元首府对外发布《关于侵吞国家财产案公告》,公告中指出,包括元首夫人、财政部长、教育部长、国党组织部长、交通部长等人涉嫌侵吞国家巨额财产达八亿银圆之巨。
此案是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林风发现并查明,已经向监察院提交案件材料,监察院会在三天内出审查结果并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一时间,全国舆论大哗,如此之多的高官甚至包括元首夫人侵吞国家巨额财产,这简直是骇人听闻。
最吓人的是,元首居然把自家媳妇都给抖落出来了,这不是扇自己脸么,元首是不是脑袋被门板夹了?
不过什么事情有林风林大主任掺和,出现什么不正常的情况也算正常了,林主任做事从来没有什么应该不应该,咱们得服。
《侵吞国家财产案》吸引了举国上下的目光,连西方国家都极为关注东方国家的这起特大案件,这种事情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这么爆出来,捂盖子还来不及呢,中国政府怎么会把这种丑闻给公布出来,难道是领导集体的脑袋被门板夹了?
光头本来退一步,想私下把这事给清了,可林风没答应,必须得公开审理,每一道程序都要对外开放,每一个细节都要在记者的照相机下进行,仅仅在最后宣判的时候,林风会向法庭提出还清所侵吞财产后,这些人以后将无偿为国家工作,并且是在随时受到监督的情况下工作,戴罪立功的要求。
这个要求会在法庭提出,由立法院院长孙科、司法院院长居正、监察院院长于右任、行政院院长周管家、参议院院长毛先生(此处做了修正,国民代表会议还未成立,先叫参议院吧)、国家元首蒋中正讨论是否施行。
对于这个方案,光头同意了,林风提出的要求,这讨论不讨论的就问题不大了,以林风的影响力,这个方案有八成的把握会通过。
至于无偿为国家工作,这都好说,咱在乎那点工资么?监督也好说,工作时间被监督也好,光头以前没少派情报人员监视官员,只不过这回是明着干。
监察院院长于右任拿到林风递来的材料,直揪胡子,尺长的胡子被于右任揪下来好几根,把下属给召集了起来,资料一放,“你们看,看完之后按照资料查明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向诉讼人征求意见,一切工作完成后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
于右任是著名的教育家,创办了复旦公学(今复旦大学)、上海大学、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也是私立南通学院的校董,担任过上海大学校长。其也是政治家、书法家,但是对监察院这一块的工作其实不算多上心,这监察院一直以来都是摆着看的。
所以于右任把事情丢给下属,这件事并不太让监察院掺和太深,下属把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就行,这案件在监察院过一道手就转交给最高法院。
此时国家有司法院和最高法院,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但是不负责审判,其实是一个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法院、组建临时法庭、解释法律、命令等事务。
而最高法院则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做出判决、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核准全国死刑案件等事务。
两天后,最高法院收到了监察院转交的案件材料,查出的证据和所用到的法律条文,也接收了由军事情报局押解的嫌疑人。
从这一刻起,案件程序正式开始公开,记者们拿着相机冲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长也是居正,身为党内元老,身兼司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两职,负责法律的解释、使用。
最高法院在记者们的照相机下,确认材料、嫌犯,经过讨论,此案有重大政治影响,牵涉面广,影响力大,最高法院向司法院提请组建临时特别法庭审理此案。
司法院收到最高法院的提请,马上同意了这一要求,都是一个老大,这办事很利索,司法院同意之后马上就把临时特别法庭的组成人员名单确认下来了。
起诉方,公诉机关监察院派出九人;原告,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林风以本源银行董事长身份出席;被告,包括元首夫人和行政院部长级官员五人、国党组织部长一人,律师七人;审判方,审判长一人,最高法院法官七人、大学法律教授两人、书记员一人;其他方,证人、鉴定人、警察、记者、民众等。
其余嫌犯在临时特别法庭结束审判后,由最高法院按照正常程序,根据临时特别法庭范例进行审判。
司法院同时向元首府、行政院提交了《关于侵吞国家财产案嫌犯公职停职》报告,报告中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惩治贪污条例训令》,要求暂停嫌犯公职,审判后根据审判结果决定复职或者受刑。
南京中山北路251号,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左右延伸的围墙,将整个院落严严包裹,大门与主楼的中心点位于同一轴线,中间是广场,广场正中点缀着设计有喷泉的花池,花池顶部形式蘑菇和雨伞。
钢筋混凝土的主楼为三层,属西方现代派风格,楼房多用垂直线条,有飞升之感,再配以深色外墙,更增添了沉重肃穆的气氛。整座大楼不论正视还是俯视,都呈现‘山’字形,寓意执法如‘山’。
这里审判过诸多大案要案,如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在12月31日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张学良就是在这里进行的。
此时的最高法院外已经是人山人海,有大量民众和中外记者在这里等候,其中部分人员已经收到了最高法院的通知函,可以入内旁观庭审,记者可以拍照、记录。
最高法院地方就这么大,不可能所有人都可以进去,有中外记者进行拍照记录,再登报公开,效果是一样的,只不过所有记者的记录都要经过审查,只要合乎事实,不脱离实际,歪曲庭审过程,便可以通过。
ps:抗战时的法律条文找不到,烦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