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章完)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三章 住宿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七章 任 职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_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四章 公务接待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七章 附 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第一章 总 则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五章 议事决策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六章 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第五章 公文拟制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六章 会议活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六章 报销管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一章 总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七章 附 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九章 党 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六章 监督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五章 审计报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四章 公务接待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三章 附 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七章 监督约束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_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_第三编 附 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四章 组织原则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解决党政机关党建方面有关问题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五章 考 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一章 总则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五章 管理职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三章 职 责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七章 附 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七章 附 则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五章 审计报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第六章 公文办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三章 选拔任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三章 审计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三章 住宿费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四章 组织原则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_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_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四章 公务接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七章 监督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五章 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六章 会议活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