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4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现就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做好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以直接联系为主要方式,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了解群众、学习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为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领导带头、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要建立健全以下具体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除个别特殊部门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都要到基层调研若干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除开展经常性调研外,每年要到基层驻点调研,深入点上蹲住调研要保证一定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其他党员干部到基层调研,由本地区本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统筹、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轻车简从、改进作风,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深入了解真实情况,通过“解剖麻雀”认识规律,以更好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鼓励机关党员干部利用探亲休假等机会开展随机调研。

二、基层联系点制度。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基层联系点。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到县(市、区、旗)及以下,市(地、州、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到乡镇(街道)及以下,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到村(社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主要联系本部门本系统的基层单位。各层级联系点一般不重复交叉,可与扶贫点、挂职地方等相结合,一个联系点的联系时间不得少于1年,可以长期联系。省部级、市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联系点每年至少1次,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2次。党员领导干部到联系点可与驻点调研结合起来,主要任务是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当地建强基层组织、谋划发展思路、解决发展难题,充分发挥联系点的辐射带动作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结对联系2户以上基层群众,每年走访几次,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群众利益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结对联系户的联系时间不得少于1年,可以长期联系。

三、基层挂职任职制度。县级以上机关要选派党员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

年轻干部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到县、乡特别是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基层单位、与群众接触比较直接的岗位和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基层一线挂职任职、驻点包户,时间不少于1年,挂职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加强对挂职任职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实绩考核,引导挂职任职干部自觉践行群众路线、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工作学习在基层、生活交友在基层、锻炼成长在基层。

四、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一天,市(地、州、盟)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一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一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一天。各地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接访可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参与。党员领导干部接访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以便督办落实和答复来访群众。对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在依法规范、依法处置的同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出面接访、化解矛盾。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及群众通过网上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等方式反映的诉求。党员干部要定期走访群众,农村、社区基层干部要通过各种方式普遍走访辖区群众,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协调利益纠纷、化解各类矛盾。

五、与干部群众谈心制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与干部群众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既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又明确方向、鞭策鼓励;既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又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谈心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可与党员民主生活会谈心结合起来安排。谈心活动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随机交流等多种形式,营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见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进一步沟通思想、增进理解、促进团结、形成共识。基层党支部负责人每年要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同时要广泛开展基层党员干部与群众谈心活动,努力实现全覆盖。

六、征集群众意见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咨询、民意调查等制度,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广泛征集群众意见,与群众协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群众意见采纳处理情况。探索建立网上群众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党员干部与网民有效沟通机制,运用网络手段和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广泛听取民意,并做好对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密切同人民

群众的联系,注意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过走访慰问、结对联系、个别访谈、民主恳谈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各行业、各界别、各阶层群众和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要随时了解征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有关地区或部门反映。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群众意见,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党员承诺践诺制度。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党员以及流动党员既要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承诺践诺活动,又要向居住地社区(村)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主动联系服务身边群众。农村和社区的党员要积极参加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设岗定责”活动,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干部为骨干,以网格为单位整合资源,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成立联系服务群众团体,为群众提供便利、快捷、有效服务。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党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佩戴党员徽章,亮出党员身份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展现良好形象。

八、市县党代会代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两级党代会要合理设置各有分工的党代会代表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党代会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视察、建言献策等活动。同时,组织党代会代表定期接待党员、群众,收集意见建议。党代会代表要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强化对党员负责、为群众服务的意识,通过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群众团结到党组织周围。党组织要积极协调党代会代表所在工作单位为党代会代表开展有关活动提供时间保障等相应的便利条件。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协调工作,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示范带动其他社会组织积极联系服务群众。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正确导向和良好氛围。加强对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定期进行工作通报,对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恶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坚持定期报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情况,由党委每年年底向中央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情况,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每年年底向中央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以往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相符合的,要作相应调整。

(本章完)

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六章 党的干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_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第五章 公文拟制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三章 起 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七章 附 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七章 附 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四章 公务接待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七章 附 则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八章 附 则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_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中国共产党章程_总纲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_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八章 附 则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一章 总 则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_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十章 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八章 资源节约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五章 考 察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八章 附 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_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一章 总 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九章 宣传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_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十章 附 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章 交流、回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_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五章 考核评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八章 附 则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一章 总 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_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七章 任 职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_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九章 党 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五章 管理职责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一章 总 则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_第七章 附 则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_第九章 附 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八章 附 则中国共产党章程_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章程_总纲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_第一章 总 则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_第一章 总 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第七章 监督约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十章 交流、回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_第二章 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_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解决党政机关党建方面有关问题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_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第四章 培训组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_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