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的由来和发展
治理,是人类社会处置自身集体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人,总是趋向于群居的,如果离开了群体,单个人的处境将是极为艰难的,甚至很可能无法生存下去。为了处于良好的状态、获得良善的生活,人类必然要结成群体,形成社会和各种的社会组织。既然形成了社会和各种的社会组织,治理就与人类始终相随;只要人类存在着,就需要进行治理。
一、治理的原初形态
按照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所分析的,人类结成群体性的第一组织形式是以人与人之间纯人身的相互依赖为基础的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 “氏族的组成——这种组织产生了第一种社会形态,所以这种社会名副其实地称为氏族社会”。氏族,后来发展为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等。直到以按地域来划分居民为基础的国家产生之前,这几个以血缘为纽带、按血缘关系来划分自己居民的前后相承的阶段,现在被统称为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低下,食物的匮乏,人们只能联合起来共同劳动,彼此间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氏族在日常的生活中,面对着要解决的公共事务,采取了全民议论、大家参与、集体决定的方式,既没有强制性的权力使用,也没有不合理的特权存在。氏族组织流行于整个原始社会,遍及于世界各大洲,无论是在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这样的情况到处可见。希腊人的氏族、胞族、部落和罗马人的氏族、库里亚(胞族)、部落,可以在美洲土著的氏族、胞族、部落中找到与它们相似的组织。同样,爱尔兰语的塞普特(sept)、苏格兰语的克兰(clan)、阿尔巴尼亚语的弗腊腊(phrara)、梵语的伽纳斯(ganas),所指的组织也都与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相同,现在通常即以克兰称印第安人的氏族。氏族组织为人类建立了最古老悠久且流行最广的治理制度,而且由那些进入文明之域的部落把它带入并延续到了近现代社会。这里,我们可以从摩尔根在19世纪中叶深入美洲原始易洛魁人的氏族、部落进行实地调查后对易洛魁人氏族组织的描述中窥见一斑。
易洛魁人各部落内所拥有的氏族,少则三个,最多者则可达到八个。例如,塞内卡部有:(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5)鹿氏;(6)鹬氏;(7)苍鹭氏;(8)鹰氏。卡尤加部有:(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5)鹿氏(;6)鹬氏;(7)鳗氏;(8)鹰氏。鄂农达加部有:(1)狼氏;(2)熊氏;(3)龟氏;(4)海狸氏;(5)鹿氏;(6)鹬氏;(7)鳗氏;(8)球氏。鄂奈达部有:(1)狼氏;(2)熊氏;(3)龟氏。摩霍克部有:(1)狼氏;(2)熊氏;(3)龟氏。图斯卡罗腊部有:(1)苍狼氏;(2)熊氏;(3)大龟氏;(4)海狸氏;(5
)黄狼氏;(6)鹬氏;(7)鳗氏;(8)小龟氏。在每一个氏族内部,所有的氏族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普遍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如下十个方面:(1)选举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2)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3)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4)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5)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6)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7)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8)公共的宗教仪式;(9)一处公共墓地;(10)一个氏族会议。
氏族会议,这是氏族的公共组织机构,也是氏族的最高治理机关。它的议事活动,是该氏族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活动。每当氏族开会时,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讨论并做出表决。氏族会议的机能与属性,赋予了氏族组织治理的活力和鲜明的特征,保障着氏族每一位成员的个人权利。氏族会议最重要的议题,就是氏族成员拥有十项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一、二项,即选举和撤换酋长与军事首领,以及第五项是否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外族赎金或者实行血族复仇等氏族事务而作出的决定。恩格斯根据摩尔根《古代社会》所提供的材料,曾经详尽地论述了关于氏族选举和撤换酋长与军事首领的两项重要的治理活动。
关于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 “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说由全易洛魁联盟的联合议事会委任。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酋帅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至于撤换或罢免酋长和酋帅,“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
氏族组织以议事会的形式来处置集体事务的活动,可以说是治理的原初形态。氏族组织的治理,是一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摩尔根指出,人类在原始时期“不论在部落或在民族中,他们的政府都是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组织,其结果是形成一个氏族社会或一个民族,因而不同于一个政治社会或一个国家”。虽然当时氏族的公共事务并不见得少,但是它没有设置臃肿复杂的治理机关和专门从事管理的层层管理人员,没有后来
的国家出现的什么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以及军队、宪兵和警察等。氏族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充分体现了治理的原初形态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众参与的性质。
一是治理的自由性质。氏族的治理制度,是充满自由的治理制度,因为它是建立在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的基础之上。在这样的自由治理的制度之下,每一个成员的自由程度,不是依靠牺牲少数人或大多数人而求得发展的,而是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所决定的,这使得每一个刚强、勇敢的氏族成员,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
二是治理的平等性质。在氏族社会里,共有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体人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因此,氏族社会没有剥削、压迫和被剥削、被压迫,不曾有奴隶和奴役异族氏族、部落的事情。也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实行共产制的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每一个氏族成员都是平等的,体现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包括妇女在内,他们都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而且,一旦酋长和酋帅被罢免后,就成为一个普通人。
三是治理的公正性质。在氏族社会里,一切的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可以把一切调整好了,因为这样的习俗是公正的、正义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所发生的一切争端和纠纷,也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
四是民主和大众参与的性质。毫无疑义,氏族社会的公共事务都是需要由大家共同参与的,氏族的议事会议,就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氏族会议进行选举和撤换酋长与军事首领的活动,集中体现了氏族治理的民主和大众参与的性质。
恩格斯对于氏族组织的原初治理十分推崇,他认为,虽然氏族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注定要被打破和灭亡,但它之后的所谓文明社会的发展,不过使人感到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退化。取代它的是“最卑下的利益——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盗、强制、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的治理。氏族组织的原初治理,在往后继续发展的未来社会的更高阶段上一定会回归和重现。
氏族组织的治理,开了人类社会施行治理的先河,成了人类社会治理的源头。在氏族社会里,尽管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众参与并没有被明确地表达出来,但它确实构成人类治理的根本原则,是治理的本来含义,代表着治理的最可贵的本质、最终发展和得到完善实现的趋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