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行国家治理法治化,涉及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多方面关系的认识和调整,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正确认识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如果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没有弄清楚,国家治理法治化就会落空。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做出了科学的分析和界定,厘清了执政党和法治的诸多关系。
——领导关系。党与法治的关系,首先是一种领导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这就决定了,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党是怎样领导依法治国和法治工作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这就是说,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产生、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完善,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肯定党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法治的领导作用。肯定党对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领导作用,就是强调党所承担的神圣职责。没有党的领导,不可能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党始终肩负着领导法律制定和实行法治的重任。
——一致关系。党的领导和法治又是一致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关系,并不代表由此可以片面地认为,只有党的领导才是重要的,而法治不过是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而已,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相反,也必须突出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党与法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
党的领导和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于,历史唯
物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必然要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和法治不但在理论上是一致的,而且在社会实践中也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和法治相一致的关系,还在于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现在,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不光是共产党管理自身的事,而且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形成了相互包容的一致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也包含着要把党规党法建设好,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制定国家法律的同时,也抓紧制定党规党纪,使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一致。
——遵守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干部,无论在党规党纪面前,还是在国家法律面前,都要认真地遵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定要“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就形成了党和法治之间的遵守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这些讲话的精神实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
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今后,凡是在年终考核中,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干部就是不合格的干部。
——执行关系。如果说遵守法律只是一个基本要求的话,执行法律和法治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更为重要的职责。1982年制定通过的我国宪法,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都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执政党最大的任务便是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施行法治。
1997年党召开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报告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之后,我们党完整地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三个提法,用“治”“执”“行”确立了党与法律之间的执行关系,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要带头执法、依法办事,做执行法律的模范。
党对法律和法治的执行力强不强,还在于能否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党要把执行法律和法治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行法律和法治的工作机制。
——受治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干部,都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真空净土里,都处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因此,党不可能也不允许逍遥于法律之外,而要接受法律的管治,形成受治关系。
党要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就要接受党为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即党章和各种条例、规章制度的管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 “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 “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其次,党还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管治。党员和干部违法犯法了,也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惩治。
党与法治之间的内涵实质关系在于,它既是领导制定和修改、完善法律的关系,更是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法律的关系。党和法治之间不是冲突、对立的关系,而是具有内在协调一致的关系。党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在处处维护法治和促进法治的同时,还要接受法治的管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