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是复杂的也是曲折的,事实上,正如所有谈判者心中十分清楚的---这只是20年的休战期,一旦战争继续,任何签订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所以,这个停战协定看起来是又臭又长,事无巨细,表面文章都是让世人看的。
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各自所属小组的工作费用由敌对双方平均负担。
十九、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
二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由十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五名由乌拉尔联邦最高司令官与中华军共同指派,五名由苏联指派。
委员十人中,双方各三人应属将级,其余双方各二人可为少将、大校、上校或其同级者。
二十一、军事停战委员会委员得依其需要可使用参谋助理人员。
二十二、军事停战委员会配备必要的行政人员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
双方各在秘长一人,助理秘处所需的文牍与专门技术人员,记录以俄文、中文与英文为之,三种文字同样有效。
二十三、军事停战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十个联合观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
每一联合观察小组由双方各四至六名校级军官组成,联合观察小组工作所需的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译员等由双方供给之
。
二十四、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总任务为监督本停战协定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
二十五、军事停战委员会:设总部于土库曼巴希,军事停战委员会得经该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的协议移设其总部于非军事区内的另一地点,作为联合机构进行工作,不设主席,采用其本身随时认为必要的办事细则,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
其责任将自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所收到的一切关于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调查报告及一切其他报告与会议记录立即转交敌对双方司令官,对后述设立的战俘遣返委员会与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总的督导,制发其工作人员及其联合观察小组的证明文件与徽记,以及在执行其任务时所使用的一切车辆、飞机与船只的识别标志。
二十六、联合观察小组的任务为协助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本停战协定中关于非军事区与江河口岸各规定的执行。
二十七、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有权派遣联合观察小组调查据报发生于非军事区或汉江口的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但该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在任何时候不得派遣尚未为军事停战委员会派出的联合观察小组的半数以上。
二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有权请求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至非军事区以外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特别观察与视察。
二十九、军事停战委员会确定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业已发生时,须立即将该违反协定事件报告敌对双方司令官。
三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确定某项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业已获得满意纠正时,须向敌对双方司令官提出报告。
三十一、军事停战委员会每日开会。双方首席委员得协议不超过七天的休会,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员得以二十四小时以前的通知终止此项休会。
三十二、军事停战委员会一切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在每次会议后尽速送交敌对双方司令官。
三十三、联合观察小组向军事停战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所要求的定期报告,并指出此等小组所认为必需或该委员会所要求的特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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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军事停战委员会保存本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报告及会议记录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有权保存为进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报告、记录等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最后解散时,将上述档案分交双方各一份。
三十五、军事停战委员会得向敌对双方司令官提出对于本停战协定的修正或增补的建议,此等修改建议一般地应以保证更有效的停战为目的。
三十六、成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三十七、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由四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两名由苏联所提名的中立国,即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指派,两名由乌拉尔联邦和中国中亚自治区,西亚自治区共同提名的中立国,即瑞典与瑞士指派。
本停战协定所用中立国一词的定义为未有战斗部队参加在这一地区的敌对行为的国家,被指派参加该委员会的委员得自指派国家的武装部队中派出。每一委员须指定一候补委员,以出席该正式委员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会议,此等候补委员须与其正式委员属于同一国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与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相等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即得采取行动。
三十八、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该中立国所供给的参谋助理人员。此等参谋助理人员得被指派为该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三十九、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所必需的行政人员须请由中立国供给,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必要的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
四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二十个中立国视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中立国视察小组仅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并受其指导。
四十一、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为执行本停战协定第十三款、第十三款及第二十八款所规定的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职司,并将此等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结果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
四十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设总部于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采用其本身随时认为必要的办事细则,中立国视察小组对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视察须使小组确能保证并无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进入这一地区,但此项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视察或检查任何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或弹药的任何机密设计或特点,制发其工作人员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的证明文件与徽记,以及在执行其任务时所使用的一切车辆、飞机与船只的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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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中立国视察小组派驻下列各口岸:
四十四、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每日开会,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得协议不超过七天的休会,但任何委员得以二十四小时以前的通知终止此项休会。
四十五、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一切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在每次会议后尽速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记录以俄文、中文与英文为之。
四十六、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就其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结果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所要求的定期报告,并提出此等小组所认为必需或该委员会所要求的特别报告,报告由小组全体提出,但该组的个别组员一人或数人亦得提出之,个别组员一人或数人提出的报告仅视为参考报告。
四十七、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将中立国视察小组所提出的报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报告所使用的文字,不迟延地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此等报告不得以翻译或审定的手续加以延搁。
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按实际可能尽早审定此等报告,并将其判语尽先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在收到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审定以前,军事停战委员会不得对任何此种报告采取最后行动。
军事停战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提出请求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及其小组的组员即须列席军事停战委员会,以说明任何提出的报告。
四十八、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保存本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报告及会议记录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有权保存为进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报告、记录等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最后解散时,将上述档案分交双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得向军事停战委员会提出对于本停战协定的修正或增补的建议。此等修改建议一般地应以保证更有效的停战为目的。
五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或该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有权与军事停战委员会任何委员通讯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