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
任何权利与义务都是一种历史现象,共产党员权利与义务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是在党的发展过程中演进和丰富起来的。回顾党的历史,就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发展过程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完全统一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的现实要求,特别是与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完全一致,与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进程完全一致。因此,我们研讨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思想理论,应当紧密联系党的历史与现实。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本质和特点,才能比较深入地分析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现状,才能更好地指导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重要论述
马克思主义政党向来重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个问题,把它看成是自身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员权利与义务应当是统一的,而且只有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权利平等。他们强调,权利与义务统一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在1864年10月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对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作了科学的阐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列宁特别强调要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他在《进一步,退两步》中说:“随着我们真正的政党的形成,觉悟的工人应当学会辨别无产阶级军队的战士的心理和爱说无政府主义空话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心理,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
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革命导师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思想基础上,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权利与义务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了探索,形成了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权利与义务思想。这里,让我们简要地梳理一下中共历代核心关于这个问题的思想。
(一)关于党员权利的论述
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调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把党员权利与义务和人民的利益高度地统一起来。他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有阶级性的,是反映和代表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但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这种阶级性是与人民性又是高度统一的。他在延安时期的一次讲演中说:“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人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毛泽东同志特别强调政治权利,他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当然,他这里说的“人民”,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内,因为他认为,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中的一员。
对党员的权利问题,刘少奇也有过多次论述。如,在《民主集中制未被正确实施》一文中,他指出:没有真正的民主,也就没有真正的集中,一切同志的意见和权利不被尊重,一切好的意见不被采纳,自然就不能集中全党的力量,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去战斗。我们的一切领导者,组织上法律上是赋予了一种对于问题最后决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最好是不常常拿来使用。只有在必要时才用一下。也只有在这时候,才表现出领导者与一般同志的权利不同。除此以外,领导者与一般同志的权利是平等的,领导者没有特权。再如,在《论党》一文中,他强调:每一个党员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去帮助领导机关与领导人纠正任何缺点与错误。因为任何缺点与错误,都是对人民不利的,因此也就对党不利。中国共产党党员忠诚的自我批评精神,对自己及对领导机关的错误所采取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态度,以及遵守党的纪律的精神,都是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对党员权利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作了这样的论述: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大家知道,党是思想一致的组织,党员的思想一致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党员对于党组织的一切决议的认识都不能有任何出入。不,这是不可能的。党所要求的一致,是在党的一切基本原则问题上的思想一致和一切实际问题上的行动一致。在各种日常工作问题上,党员们的意见有某些不一致,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党必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国的各个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去行动。在这里,党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就在这种条件下,这些党员也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仍然有权向所属的党组织和高级的党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组织不应该用纪律迫使他们放弃这些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只要党的决议是正确的,这些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是愿意服从真理的,他们终于会心悦诚服地认识党的正确和自己的错误。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么,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
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一文中,邓小平从发扬党的民主,保障党的民主的角度,对党员权利作了进一步论述。他指出: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意见,可以通过组织发表,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可以通过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从中央起,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考虑这些意见。但是,中央决定了的东西,党的组织决定了的东西,在没有改变以前,必须服从,必须按照党的决定发表意见,不允许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任意散布不信任、不满和反对的意见。党报党刊一定要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对党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员当然有权利进行批评,但是这种批评应该是建设性的批评,应该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现在不是讲什么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是,在什么范围讨论,用什么形式讨论,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否则,如果人人自行其是,不在行动上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党就要涣散,就不可能统一,不可能有战斗力。
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党内民主建设,更加注重实现和维护党员的权利。胡锦涛同志在2009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要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把激发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参与、管理、监督作用。要推进党务公开,创新党务公开形式,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渠道,探索和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要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在广开言路中集中智慧、在民主讨论中凝聚。2012年10月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为此,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的主体作用。”胡锦涛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在党内确立了党员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及党内民主不断发展的新的时代条件下,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仅顺应了党内民主发展的新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理念在党的建设领域的运用和体现,是党建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创新。
(二)关于党员义务的论述
毛泽东同志认为,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义务,可以用一句话来高度概括,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曾经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因此,他强调:“共产党员应该紧紧地和民众在一起,保卫人民,犹如保卫你们自己的眼睛一样,依靠人民,犹如依靠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一样。”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心系人民,服务人民,才能被人民接受,为人民所信任。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
刘少奇同志在《论党》中,对党员义务作了深刻的论述。他指出:党章首先规定:党员必须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因为这是每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关节。如果党员的觉悟程度不高,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不能领会,那他就不能作一个好的党员,不能自觉地很好地为人民的事业而奋斗。党的组织上的统一,首先是由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所造成的党员在思想上的一致为其前提的。如果没有这种思想上的一致,党在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就没有基础,党的纪律就不能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各种分歧就可能产生,党为人民事业而奋斗,就不能胜利。我们在党内,是强调党员的自觉性,党的一切工作,主要地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去进行,党也采用一切办法去提高党员的觉悟,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自己努力,自己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这就规定为党员义务的第一项。党章要把这一项规定为党员的义务,这就是说,党员必须是为人民的事业而去学习,而不是为了任何别的目的。这就是说,不倦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是每一个党员对党对人民不可推诿的一种责任。这就是说,没有强烈的学习精神与正确的学习态度,骄傲自满,不求进步,就是一种对人民事业不负责任的态度。其次,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党员的这些义务,是大家历来所公认的。在这里我们强调了党员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的必要性,而不只是强调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为一个党员,是必须在政治上来关心党的一切,在政治上对党负责的。党的选举与党的会议以及党的决议之成立等,每个党员都应以负责态度来积极参加。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危害党,不得有损害党的利益的行为,并且还必须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党章规定:为人民群众服务,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宣讲、解释党的政策,从而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每一个党员的职责。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不只是应该遵守党的纪律,而且应该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的一切法纪和一切其他革命组织——如革命的军队、革命的群众团体和革命的事业机关的纪律。每一个党员在各种革命事业中应起模范作用。应该把遵守党纪与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统一起来,而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党就是要自己的每一个党员模范地遵守人民的革命纪律,遵守革命政府与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而每一个党员如果不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也就是不遵守党纪。有些同志把二者对立起来,应该切实纠正。我们的党,早已是而现在尤其是一个大党,而且是已经在解放区执政的党。除开少数的革命职业家而外,绝大多数的党员,都必须有一项社会职业,因此,每一个党员都应该精通自己的业务。如果我们的党员,只有革命的热情,而无熟练的业务本领,那我们就不能领导人民的事业,就不能建设强盛的国家。
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上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在这里,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事实上,任何抱有这种想法或者支持这种想法的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任何以“老爷”自居的人,都以为党是少不了他们的,事实上恰恰相反,中国共产党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一个人只有不因为自己的功劳和职位而骄傲,不用来作为“特殊化”的资本,反而更加谦虚和谨慎,更加提高自己的以身作则的责任心,他的功劳和职位,才是值得尊敬的。否则,他的骄傲和放肆,必然会把自己淹死。党决不能姑息这样的人,而脱离广大的群众。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需要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的深入的教育。如果党员不遵守党员所应尽的义务,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许多党员特别是新党员,违背了他们的义务,往往是由于不了解什么是他们所应尽的义务,或者虽然看过党章的条文,实际上却没有懂得它们的意义。因此,当党员初次违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常常
可以帮助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地给予纪律处分,是不正确的。但是,为了使党员严格地遵守自己的义务,不能仅仅依靠教育。党章规定:如果党员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6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对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广大党员站在伟大时代前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全体党员都应当无条件地付诸实践。”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进一步指出:“在本世纪上半叶,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完成两个宏伟目标,这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里他谈的“两个一百年,”是党的奋斗目标,其实也是在强调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履行好这个共同的义务。因此,他希望“全党同志要牢记历史使命,永远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更加奋发有为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和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
二、党员权利与义务是“党法”赋与的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党章的重要内容,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也是衡量所有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因此,我们说,党员权利与义务是党法赋与的,是光荣的,是神圣的。作为一名党员,只有按照党章要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是党员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动准则
首先,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党章第三条(党员的义务)和第四条(党员的权利)是党员标准的具体要求,它们和党章的第一条(党员的资格条件)、第二条(党员的基本条件)一起成为党员标准的构成要件。一名党员是否具有党性,是否是一名合格党员,能否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能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关键就要看他是否符合党员权利、义务的标准,有没有按照党员的权利、义务要求去认真实践。
其次,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强制力。党章对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每个党员。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能力强弱、贡献大小以及是否在岗或退休离职,都要无条件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
再次,党员的权利、义务对党员的行为具有规范性的作用。党员的权利、义务具有法的指引作用,有了它,党员就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不对的。每个党员都要把它作为一面可整衣冠、可明得失、可知兴亡的镜子,经常照照自己,坚持对的,改正错的,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对党员权利的规范作用认识不够,认为一个党员只要尽好自己的义务就行了,没有必要去要求什么“权利”。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党员权利的设置,一方面保证了党员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也是对党内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并以此构建党内民主,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充满活力。
(二)党员权力义务与公民权利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学习党章中,我们注意到,党章中有关党员权利、义务规定的顺序与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顺序是不一样的,在党章中的顺序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而在宪法中的顺序是权利在前,义务在后。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呢?只是一种表述上的不同吗?其实这一区别不仅是两种法(党章是党内法)在表现形式上的不同,而且有更深层的权、义理念和价值取向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文化中的权利优先于义务,政党文化中的义务优先于权利。法律文化强调权利优先于义务。人们认为,法律是为了更好保障自己的权利而缔结的一张契约。具体说,为了防止或纠正国家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害,人们制定了公法来规定权力和权利各自的范围;为了防止或纠正一个社会个体对另一个社会个体权利的侵害,人们制定了私法来规定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公法和私法的根本宗旨,都是保障合法权利的。所以,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政党文化强调义务先于权利。因为政党是一个自愿加入,加入者甘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甚至整个权利而为党尽义务、作贡献的组织。“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誓言,也就要求你从入党开始就必须把党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把履行党员的义务放在首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平时要能看出来,关键时刻能站出来,危险时刻能豁出来。你虽然也享有党员的权利,但那是为了让你更好地为党工作、履行义务的。政党权、义的价值取向要求党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党员的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党员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行使权利是为了更好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为此,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二,法律文化是一种自由优先型文化,而政党文化则是一种纪律优先型文化。法律文化中强调自由优先于纪律。古罗马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为了获得自由,我们才臣服于法律。”马克思也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句话,法律是旨在保障个性自由的工具。政党文化则强调纪律,因为一切政党旨在夺取政权、巩固政权,为了完成这个历史使命,主观和客观上都要求政党要有“铁的纪律”,才能形成坚强的战斗堡垒。中国革命成功的经验充分证明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深刻道理;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任务,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要“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靠理想形成动力,靠纪律作为保证,革命和建设就会无往而不胜。
第三,法律文化代表的是一种大众文化,而政党文化代表的是一种政治精英文化。法律文化是大众文化,法律在为公民设立行为模式时,既不是依据公民中落后分子的思想标准,也不是根据先进分子的思想标准,而是依据公民中的多数人或普通人的思想标准。而党员则不同,共产党员是具有政治理想和信念,具有远大政治抱负和追求的先进分子,思想境界也超过大多数人。先进性和先锋模范作用是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和要求,不论什么时候都不能降低这个标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人认为共产党员的标准也要降低,共产主义的理想太远了、空了,应该更实际些,甚至在一些地方把“能人”、“富人”当作入党、选干部的唯一条件,这些都是错误的思想和做法,降低了党员的标准,混淆了党员和普通群众的区别,也不利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建设。
第四,法律文化中的权利一般可以放弃,而政党文化中的权利一般不能放弃。法律文化中的权利源于“天赋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又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有权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这本身就是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政党文化中的权利则属于授权性行为规范,党员的权利一般是不能放弃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衡量共产党员的标尺,失去了权利的支撑,则必然意味着党员标准的不完整,甚至降低。同时,没有权利作为保证,义务的履行也很难长久,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虽然党员在行使权利时允许“弃权”(必要时仍要服从组织的决定),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公民放弃权利。实际上,党员放弃权利往往是出于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和工作的高度负责,在情况不明、认识不清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背景之下,慎重或不轻易地使用权利;因为一旦错误地行使权利,将会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党员的权利、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是根本不同的。作为一名党员,就是要认真学习党章,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牢记责任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把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为党和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实践中。
(三)共产党员要全面履行“八项权利”与“八项义务“
党章以条款形式明确列举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党章第四条)和八项义务(党章第三条)。这“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要想行使好权利,就必须以尽好义务为基础;同样,要想尽好义务,就必须以行使好权利为依托。
要正确行使好权利。如,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具体形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标志,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党员权利意识不强、党员权利保障不够和党员权利实现不好等问题。为此,首先要深入学习党章,强化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其次,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推动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建设,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党内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惩处力度,确保党员权利的充分发挥。再次,要改革和完善党内候选人制度,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使选举能充分反应选举人的意志。第四,强化选举程序和细节,以程序保证民主的实体,以细节体现民主的真谛。第五,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在任期内不宜调动。这是对党员选民的负责,也是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有效制度安排。
要积极履行好义务。“八项义务”是每个党员应尽的责任,是对一个党员思想上、组织上、行为上和道德上的全面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现行党章对党员的义务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更突出时代发展的需要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如在第一项中增加了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体现了当前党和国家的战略任务。又如在第四项义务的表述中,对“模范”二字的强调,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二字表明:第一,中国共产党站在时代发展高度,坚持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愿望。党员要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起先锋表率作用,以此来推进中国的法治化建设;第二,在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中,法律元素的缺失,法律意识不强,人治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法治之路仍很漫长,需要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干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学法、懂法、守法、敬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的水平。当然,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了必须模范履行“八项义务”之外,在党章第六章第34条中还提出了六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明确指导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领导能力、群众意识和民主作风等。这表明,党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
总之,作为一名党员,只有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办事,切实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好权利和义务,才能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变迁
我们知道,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体现,也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保障,尤其是其中有关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说明了作为党员哪些能够做、哪些不能够做、应该怎样去做、要做到什么程度,因此,党章中有关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党员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从党的一大到现在,党章先后经历过十几次的修订完善,其中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过程。
在中国共产党的初创时期,党章很不完善,对于党员义务、权利的规定尤为如此。从一大党章(准确地说,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党章,只能说是包含了党章的内容,是党章的雏形),到六大党章,对于党员条件等的规定文字过于简单,内容也很不具体。例如,党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党章——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第一章只用了一句话对党员的条件做了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而对于党员义务的规定除了“交纳党费”这一明确要求外,再无另外的规定。六大党章对党员条件和应尽义务的规定较之以前显得具体了一些:“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至于入党以后党员具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经过了初创期之后,随着党建立了较为可靠和稳定的根据地,所处的环境也相对改善了许多,使党得以深刻思考自身建设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
中国共产党才拥有了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党章,这就是七大通过的党章。七大党章在许多方面都有了里程碑意义上的改变,特别是对有关党员条件、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都前所未有地予以明确的规定。其中有关党员义务的规定是这样的:(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2)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3)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因此,党的八大重新修订的党章,充分考虑了这一历史性的变化。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关于党员的规定同第七次大会的时候,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些修改,提高了对于党员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党员的权利。八大党章对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七大党章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条目也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十条,即:(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2)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3)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4)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5)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的时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6)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地听取并且及时地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7)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8)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9)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10)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应当指出,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新规定,表明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更为严格了,其中所涉及的条目也是迄今最多的。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十年内乱的特殊时期召开的,因此,九大、十大修改的党章,被塞进了许多“左”的东西,具有浓厚的“文革”味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九大党章还删去了有关党员权利一节,只在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做到的五条:(1)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2)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3)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4)有事同群众商量;(5)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这其中的第三条,即使今天的我们,也能一看便知是针对什么。
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七大、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的专门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退步。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曾经指出:“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因此,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历史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党拨乱反正,从把党建设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领导核心的高度出发,在十一大以后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上,都对党章进行了修改。这其中,比较重大的修改发生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上。
十五大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党章,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这几次在党章的修改过程中,对党员条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修改,特别强调了党员先进性要充分体现时代的要求。在党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上,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党章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人们熟悉的两个“八条”,可以说,这两个“八条”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体现和保障。特别是十七大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进行这样的充实,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与纯洁性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党章对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定,是随着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党的成熟而成熟。在党章中规定党员权利与义务,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全体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每个党员都应该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员权利与义务,在实际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认真履行党章赋与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确保“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
中共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问题,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从行使党员权利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角度来看,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它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高度统一。下面,我们对此作简要分析。
所谓“权利主体”,就是指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从党章规定来看,党员在党内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讯息知情权。这是党员在党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党员通过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通过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通过接受党组织安排的培训,及时地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所属党委、支部、小组的党务工作状况,了解党内选举中候选人的情况。
二是言论自由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口头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书面讨论。
三是表决建议权。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四是批评监督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五是选举和被选举权。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外,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六是申辩申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做出鉴定时,当事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有权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七是求助和控诉权。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所谓“义务主体”,就是指党员是党内履行各项义务的主体。从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来看,党员主要应该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知”的义务。这是党对党员的首要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学习型政党的基本要求。党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尤其是紧跟形势发展,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精髓,并自觉地用它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在党性觉悟上不断锤炼自己;必须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是“行”的义务。党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德”的义务。党员要有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和修养,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应该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四是“纪”的义务。这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基本要求。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风”的义务。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是党员党性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的最直接的体现。在党内,党员应当根据“自律”和“他律”要求,切实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地同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发扬社会主义新的时代风尚。
由以上分析来看,只有坚持“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如果单单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地位,单纯地以“工具”规则要求党员,那么党就失去了现代政党的根本特色,就会削弱自己的执政基础;反之,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或权力,而忽视了履行党员义务,那么,党就会变成一片散沙。因此,必须从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明确党章有关规定的重要性,从而正确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呢?从目前党内状况看,提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引导党员个体具有“主体地位”的自觉性,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主要途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对党员主体地位,尤其是权利主体地位并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主要体现在:片面地强调党员要履行义务,要对组织、对领导绝对服从,而轻视、忽视党员的合理利益需求,甚至侵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党员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如果任凭这些思想、行为发展,党对党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就会因此而大打折扣,党员的主体地位更是无从谈起。由于党员权利主体地位长期被忽视,已经造成了一些党员的主体意识淡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社会大转型带来的阶层结构变化、人员流动加剧、组织管理缺位等因素的影响,现在不少党员不但权利主体意识淡薄,义务主体意识更是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这些现象,是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观念上到行动上彻底改变。
从党员个体角度来说,要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一方面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章和党内有关条例的规定,明确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在新的形势下的重要意义,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培养自觉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要把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联系起来,与党员合法合规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党员在党内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培养强烈的主体观念。
从党的组织角度来说,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的重要环节。在实现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上,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系重大。首先,要增强党员义务主体意识的严肃性,对那些党员主体意识尤其是义务主体意识一直淡薄的党员,应该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组织处理。其次,在尊重、遵守党章有关党员权利、义务以及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内容、顺序进行调整,使其既反映时代要求,又便于党员掌握。再次,要把党章有关规定以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作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员主体地位的规范系统来学习、贯彻和落实,使党员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意识同时得到增强。最后,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激发党员参与党事党务的积极性,规范参与途径、方式,真正实现“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