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贪立委续押 民进党立委陈明文不满:依宪政体制应由司法院函文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立法院22日同意北院续押涉贪的苏震清、陈超明、廖国栋等3名立委,然而,有媒体报导民进党立委陈超明等人不满,跑到立法院长游锡堃办公室呛声。对此,陈明文晚间澄清,报导与事实不符,当时主要是针对该案衍生的立法权与司法权间宪法争议,在院长办公室与游锡堃沟通,绝无任何呛声与不满的情绪。
陈明文发新闻稿表示,我国宪政五权分立,并就各该治权的行使,均设有机关为之,彼此互为制衡与监督,断无个别权力的行使凌驾于其他,以害及各该宪法机关的运作,就此等权力分立的宪政精神,根据大法官585号解释文中阐述甚明。再者,按照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8项的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陈明文指出,而立法院是由各该选区选民所选出的立法委员组织而成,本身的性质为合议制 非同行政院是首长制,由行政院长即可决定相关政策走向,故该增修条文中所谓「非经立法院许可」等语,应是指由立法委员全体所组成的院会共同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涉案委员的逮捕、拘禁。
陈明文认为,此案在程序上本应属「司法院」与「立法院」的争议,却仅凭「台 北地方法院」一纸公文,「函知」立法院将于会期中拘禁多名现任立法委员,本人不是反对拘禁与否的实体问题,而是针对「台北地方法院」的相关程序与前开宪法增修条文是否相符提出质疑?且各该涉案立委既然是由各该选民经选票托付选出,若受司法单位拘禁,则该等委员难以于立法院会期中如实表达选民需求,而损及各该选区选民的权益,难谓不使立法权核心受有司法权侵害之虞,因此他为此方与立院同仁讨论此重大宪政议题。
陈明文表示,「羁押」为干预人身自由最大的强制处分,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 允宜慎重从事,其非确已具备法定要件且认有必要者,当不可率然为之。就此,大法官已于多号解释中屡屡阐明,立法院近年亦有立法修正多项羁押替代方案,以免过于戕害人权,如具保、责付、限制住居、以科技设备监控、不予核发护照等替代手段。
陈明文指出,在本案中,相关证物既经台北地检署长期搜证完毕,证人的证述亦 已询问巩固本案已无有使案情晦暗的可能,相关司法单位仍未思以该等替代手 段的行使,迳施以干预人身自由最剧烈的手段,并请立法院同意,是否与刑事诉讼法不合,而有违我国人权立国的精神,亦非无讨论空间。
陈明文强调,本案实属可受公评的事项,他身为公民与民意代表,对此提出建言与讨论,愿受各界指教,绝非如报载般护航不法,他坚决支持严惩贪污不法,但亦请坚守我国宪政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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