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信7基金经理人涉跟单 金管会:有新事证会再开罚 勿心存侥幸
高晶萍强调,资产管理业要重视诚信,金管会对违法公司会严惩不贷 ,也会启动行政处理、强化相关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此案会与检调密切连系,若取得新事证会检视是否需要祭出新的行政裁处。「基金经理人不要心存侥幸」。
高晶萍表示,金管会对投信基金经理人利益冲突本就有事前、事后防范措施。「事前预防」在投信投顾法、全委投资管理办法中都有规定,像基金经理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义交易者,不得买卖与投信基金或全委资产所投资之相同股票。
投信人员及办理全权委托业务人员也不得以职务上所知悉的消息泄漏予他人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运用投信基金买卖有价证券时,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买入或卖出,或无正当理由与受托投资资金为相对委托之交易。
高晶萍指出,金管会也函令,基金经理人应按月向投信事业申报其股票交易情形,投信事业并应于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相关人员投资股票等申报及违规处理事宜;内稽人员并按月查核遵循情形。基金(或全委)经理人的办公处所订定资讯及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包括使用私人之资讯及通讯设备,应于台股交易时段内须集中保管。
「事后交易监控」则从三方着手,一是投信本身要自行查核,定期或不定期向证交所及柜买中心查询基金(或全委)经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买卖有价证券的情形,内稽人员并应按月查核前开人员持股申报之法规遵循情形。
二是证交所及柜买中心有监控机制,监视时发现异常交易个股,会即时了解有无涉及投信基金及代操帐户,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即时处理并进行通报。
三是金管会查核,包括请证交所及柜买中心分析投信基金(或全委)经理人及其关系人买卖股票情形,且检查局会定期与不定期对投信事业财务业务进行金融检查,如发现投信基金(或全委)经理人本人或其关系人买卖股票涉有异常情事时,将依行政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