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万买房一个月后变凶宅 前女屋主「备注多列一条」挨告诈欺
吴姓女子2016年11月以589万元向林姓妇人买了一栋位于南投县的房子,一个月后辗转得知前前屋主的儿子2005年间在家中自杀,这才知道买到凶宅,气得提告求偿290万元。虽然林妇主张当初签约时就有备注「点交完不得主张任何法律诉求」,但被南投地院法官打脸,最后还是得赔偿吴女125万7000元的费用。
▲林妇坚称,她事后看到前前屋主孙女的脸书,才知道卖出去的房子是凶宅。(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下同)
吴女在判决书中主张,当初双方讲好以589万元成交,买下房子之后大约一个月,意外得知前前屋主的儿子是在家中自杀身亡,林妇明知这是凶宅,却隐匿事实,害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先付了580万的价金,依据民法规定,对方应该返还溢领的买卖价金,总计290万元;另外,林妇的儿子负责拿支票到银行帐户兑现,相当于无偿取得利益,也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也得赔偿60万元的费用。
对于上述指控,林妇反驳,买卖之时她不知道房子是凶宅,后来看到前前屋主孙女的脸书贴文,才知道曾经发生那样的憾事,况且当初卖房是为了还债,已有刻意压低买卖价金,低于行情市场,吴女也尚有尾款9万元还没给付,此外,双方在买卖契约上有备注,点交完后买家不得主张任何法律诉求,纵使房子是凶宅,也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林妇的儿子也跳出来表示,他并未参与母亲与吴女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过程,只是把名下的银行帐户交给母亲保管使用,支票兑现是母亲分次提领,该款项为买卖房屋的价金,并非无法律上原因受领,当然也不是所谓的不当得利。
▲吴女买了一个月才知道住进凶宅。
南投地院法官认为,前前屋主儿子自杀一事属实,该房屋的确属于凶宅,就一般不动产交易市场的观念而言,民众对于此类房屋通常具有嫌恶畏惧心理,卖家也会降低交易价格,提升买家的购屋意愿,虽然林妇主张签约时并不知道那是凶宅,也未在交易过程中提及这件非自然身故的事情,但这也证明吴女买房时真的不知道这是凶宅。
法官接着说,林妇抗辩买卖契约有备注记载点交完不得主张任何法律诉求,但备注内容仅提到物品搬迁日期、废弃物处理方式等,并不等于一签下去就是放弃任何权利,上述所辩自不可采,最后裁定她涉及诈欺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应赔偿凶宅贬损30%的费用,也就是要归还差价125万7000元给吴女,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