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4年才知第一任屋主15年前自杀 新竹女买到凶宅告讨668万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宋姓女子2014年3月间透过仲介公司,向张姓女子购买一栋位于新竹县的4层楼房子全家人住了4年想要转手,仔细一查才得知第一任屋主家中上吊身亡的事,吓得赶忙搬家,并对上两任屋主求偿668万8291元。不过,新竹地院法官最后仅判张女得归还卖屋所得的290万元。

宋女全家人住了4年才发现房子是凶宅。(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

宋女在判决书中主张,2014年3月买房时候并没有发现任何异状,同年5月办完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14天后点交完毕,全家就搬进去居住,直到2018年5月想要转手卖出,委托房仲公司协助查询,这才知道2003年间第一任屋主在家中上吊身亡的事,一想到全家人住在凶宅长达4年,吓得赶忙搬离,暂时在外租屋生活

宋女认为,房子是在2006年由陈男转售给周女,一个月后周女再转售给张女,最后辗转被自己买下;她经过调查确认周女当时就知道第一任屋主的事,却在契约内保证没有发生过非自然死亡案件,甚至联手张女一同欺骗,一再转手漂白,企图制造「并非于产权持有期间发生自杀事故」的假象,想规避契约责任,因此决定对两人提告求偿668万8291元。

▲张女认为事情不是发生在自己持有房子的期间,宋女提告求偿不合理。(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与本案无关)

对此,张女辩称,之所以会在说明书中勾选「否」,是因为房子在自己手上的确没有发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况且宋女全家入住后健康、平顺,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件,也拿不出居住期间心理状况影响证明,如今一开口就要求偿668万多元,未免太夸张。周女则具状表示,当时卖房子给张女有明确告知第一任屋主的事,她并未欺瞒,宋女没有理由要求连带赔偿。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纵使张女持有房地产权期间未曾发生凶案,但不代表这栋房子过去没有发生相关事件,最后裁定她应返还卖屋所得的290万元,且宋女也得将土地以及建物所有权移转登记给前任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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