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妇洗肾身亡 家属拿不到药害救济提告败诉
房姓老妇人到高雄荣民总医院洗肾,却因护理师疏忽,当天渗血休克死亡。家属认为高雄荣总用药有问题,但申请药害救济死亡给付遭拒,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无因果关系,且请求权时效已消灭,今判家属败诉,可上诉。
2013年8月19日中午,82岁房妇在儿子陪同下到高雄荣总洗肾,黄姓护理师没注意到血液导管松脱,导致房妇出现渗血情形,急救后仍休克死亡。高雄高分院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黄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上诉后经最高法院驳回,全案确定。
家属认为,房妇自2012年7月间因痛风就医,高雄荣总使用allopurinol药物治疗,却引起下半身多处大面积烧烫伤水泡、严重腹积水、肺积水、肾肺受损致心脏功能恶化等药害,11个月后再引发史蒂芬强森症候群、鼻皮肤癌等不良反应,也是死因之一,遂申请药害救济死亡给付。
卫福部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审议结果认定不符给付要件,驳回申请,家属提起诉愿也遭驳回,于是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诉讼。
北高行认定,房妇死因是黄姓护理师的疏失,洗肾照护不慎的事故直接导致,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与用药产生的不良反应有因果关系,不符药害救济法规定要件。
家属另主张,就算用药与死亡无关,也引发许多不良反应,仍受有药害;北高行指出,家属早在2012年9月、2013年2月间就已知道有药害存在,却迟至2016年8月16日才提出药害救济申请,已超过3年消灭时效,家属提告无理由,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