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污染”攻坚战打响,农膜管理有大动作
农用薄膜作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被广泛使用,图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砂糖橘种植基地,村民为砂糖橘覆盖农膜保温。
本报记者 马爱平
农用薄膜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部分地区农用薄膜残留污染严重,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9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范了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销售行为,使其生产、销售达标农膜或生物降解农膜,使农业生产者养成生产用膜、及时捡拾、及时回收的生产习惯,对于推进农膜技术革新,实现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9月15日,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王伟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办法》的出台源于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需要。我国农用薄膜覆盖面积大、应用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区残留污染严重,普通废旧农膜遗弃于田间地头,在自然条件下很难分解或降解,残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耕作和作物生长,降低了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已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农膜法律法规,防治农用薄膜污染。”王伟表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用薄膜污染治理工作,对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
“《办法》是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治膜的重要举措。《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王伟指出。
王伟介绍,为了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行为,《办法》规定,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对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进行区分,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销售台账;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同时,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的内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规定。
王伟强调,《办法》提出了从生产、回收、再利用等环节加强农膜管理,明确了各环节的监管责任,以及地膜回收利用各主体的责任、监管机制和奖惩办法。同时,要求建立全程监管体系,通过监管部门的分工配合,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地膜回收利用的法律保障,有力遏制农膜污染行为;提高生产者捡拾农膜的积极性,提高残膜回收率;降低土壤中塑料含量。这些具体办法,将有利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鼓励各环节技术研发
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办法》对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都有丰富的科技含量,有利于促进这一领域实用、先进技术的发展。
“《办法》建立了农用薄膜全链条监管体系,同时也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各环节的技术研发。在生产环节,鼓励研制和推广达标农膜和全生物降解农膜,鼓励农用薄膜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在使用环节,鼓励针对不同农作物研发‘易铺易回收’铺膜技术,无膜种植技术等。”王伟介绍。
王伟指出,在回收环节,《办法》鼓励研发和推广回收机械、机械化回收等回收技术,在再利用环节,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牵头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扶持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鼓励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