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乐天女孩私接活动被炒!前领队打官司赢了 法院:记过即可
▲中职乐天桃猿队前领队浦韦青涉嫌私接乐天女孩商演案遭检方起诉,今年乐天以浦违反工作规则解雇,浦不服提出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桃园地院日前判决出炉。(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中华职棒乐天桃猿队前领队浦韦青去年涉嫌私接乐天女孩商演活动牟利案,今年初桃园地检署指挥廉政署搜索,检方于2月初将浦韦青与前经纪人陈元凯起诉,事后球团以浦违反工作规则予以解雇,浦不服向法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桃园地院审理后日前判决出炉,认为浦失职可记过而非免职,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存在,乐天应自2月6日起至浦复职前一日止,按月给付18万3000元,本案还可上诉。
针对这起遭解雇诉讼,诉讼提起人为浦韦青认为,他自民国2004年3月1日起受雇于球团,截至2012年间担任球团活动公关部人员,另自2012年起接任球队副领队,并自2022接任公司副总经理,后于2023年10月卸任副领队一职后于同年11月转任球团营运处商品部部长,截至今年2月5日止,最终约定每月薪资为新台币18万3000元,并于次月5日给付。工作内容为宣传推广公司所属球队、啦啦队之经纪、行销公关等相关工作,他于今年2月5日收受球团之解雇通知书,内容以乐天女孩前经纪人部属陈元凯涉犯背信等罪嫌,经桃园地检署调查后,认其犯嫌重大交保,并经地检署提起公诉,以此为由将他解雇。
浦韦青认为,其并未与陈元凯勾结私接商演案件,更无欺瞒球团之违法行为,他并无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重大情节。两造实际应为雇佣关系,球团以违法内部处分将其解雇,该解雇行为属于无效且违法,两造间雇佣关系仍属存在。他于同年月9日向桃园市政府劳动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主张球团解雇违法请求回复雇佣关系而表达继续提供劳务之意思,同年3月20日调解时为公司所拒而不成立,即拒绝其继续提供劳务,应负受领迟延之责。纵使公司终止劳动契约有理由,仍应付原告资遣费共计3,66万元、预告期间工资18万3000元、旧制退休金640万5千元。
乐天球团委任律师认为,两造间签订「委任」经理人契约书,法律关系系属委任,原告职务内容可决策球队同仁所规划之主题日活动、青埔棒球场美食街型态策略、对外宣传及发言、决定球团经营方针、主导球员管理、决定乐天女孩方向与策略…应援等,可知有相当对外代表公司之权限,原告受委任为经理人之故,与工作规则规定之工作时间无关,两造间委任关系经被告于今年2月5日终止,即不生原告对被告有何薪资、预告期间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请求权之问题。
▲乐天女孩在球迷粉丝心目中非常受到欢迎。(资料照/乐天桃园提供)
法官根据多名证人论述,认定未经公司同意私接乐天女孩商演活动的,是前经纪人陈元凯,陈亦在证称,在外成立公司与乐天签约,都是自己行销案件,与浦无关,由此难以证明浦知道陈在外有私接商演活动,就算认为浦对下属陈元凯监督不力有失职之嫌,公司可依据工作规则对浦采取警告、记小过或记大过处分,而非以免职作为唯一手段。
法院认为,原告依两造间劳动契约之法律关系,请求确认两造间雇佣契约迄今仍存在,并依两造劳动契约约定、民法雇佣关系等规定,请求被告应自今年年2月6日起至原告复职之前1日止,按月给付原告18万3000元,及自各该月次月末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5%计算之利息,均为有理由,应予准许。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之攻击或防御方法及所用之证据,经法院斟酌后,认为均不足以影响本判决之结果,本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