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子女缴高额卡费 恐补课赠与税
依遗产及赠与法第5条第1项规定,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免除或承担的债务,以赠与论课征赠与税。
国税局表示,父母代子女缴纳信用卡费,实质上与赠与现金或存款无异,应于当年度赠与总额超过免税额时申报赠与税。至于房贷也是类似概念,以父、母每人一年有244万元赠与额度来说,两人单年最多可替子女还488万元房贷。
台北国税局近日发现的信用卡案例,则是A先生以银行帐户代扣缴配偶、子女三人的信用卡卡费,111年度合计缴纳信用卡费800万元,其中300万元属子女信用卡费,核课A先生应纳赠与税额5.6万元。
国税局表示,理财商品推陈出新,保险也是相当热门的投资选择,依保险法规定,人寿、年金保险契约的保险利益为要保人所有。
若保单变更要保人,相当移转该保单的保险利益,涉及赠与行为,应依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
实务上,常有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缴纳保险费,于子女成年后,透过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保单转移予子女,此时签订变更保险契约日即为赠与行为成立日,应以签约日该保单的价值准备金作为赠与金额,依限申报赠与税。
国税局表示,先前曾发现有甲君于100年投保年金保险,并以本人为要保人,其子乙君为被保险人,但甲君110年将保单要保人变更为乙君,且未申报赠与税。国税局按变更日保单价值核认赠与金额约400万元,补征赠与税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