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不被强制执行 拚月底送院
金管会决议「简化」可不被强制执行的保单范围,缩限可不被强制执行的金额。图/本报资料照片
债务人保单强制执行,金管会原提出保险法修正草案,新增八类保单可不被强制执行,在预告期间经各界表达意见后,金管会决议「简化」可不被强制执行的保单范围,缩限可不被强制执行的金额,从保额100万元降到解约金仅留债务人「最低生活费所需」,预估10万元~20万元左右,力拚本月底送进行政院审议。
金管会主委彭金隆表示,修改方向会针对人寿保险与年金险,解约金达一定金额以下才能免除强制执行,金额会参考行政执行法的最低生活津贴规定,金额约在10万元~20万元左右,小额终老保险也算在内,但健康险、伤害险会排除。
保险局副局长陈清源表示,参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第897号裁示,只有人寿保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由于第一次提出的草案中可不被执行的八类保单,外界反应太复杂,因此决议简化,改为仅有人寿保险、年金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而小额终老险因属终身寿险,临时解约仍会有解约金,会一并计算。
针对部分险种是终身意外险、还本健康险等,有解约金或还本功能,终身或还本健康险与意外险,与寿险保单有所差异,因此会被排除在可强制执行范围中。
在第一次的草案中,规定被保险人合并后保额不到100万元寿险、已在给付年金的年金险、单笔解约金不超过10万元的寿险可不被强制执行。在修改的草案中,简化为仅看「解约金」,额度改用债务人加共同生活抚养亲属的最低生活必要费用为标准,超过额度的解约金才可作为扣押的金额,额度还要再讨论,通常是不低于最低生活所需费用的3个月,目前台北市最低生活必需所需约2.3万元~2.4万元。
保险局也在草案中新增「受益人介入权」,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保单解约金额度内,帮要保人偿还债务后,可成为该张保单要保人,让保单不会被迫终止,介入权期限于3个月内有效。
例如要保人欠债1,000万元,但有一张解约金500万元的寿险,被保险人在3个月内申请介入,帮要保人偿还500万元后,法院会撤销强制执行命令,保单就能留下来,被保险人成为新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