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金融 關鍵在監管執行力

本月十四日,立法院财委会有立委抨击租赁业放款中小建商赚高利,成房市管制破口;再加上近年消费金融业务快速成长,「先买后付」(BNPL)等新模式兴起,有网红揭露「山道猴子」悲歌,或称租赁公司为「影子银行」,引发不少疑虑。为此,有立委提案将租赁公司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设立《融资公司法》,凸显出台湾消费金融领域监管的不一致性。

现行消费者保护框架主要包括《民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依《民法》,消费者在面对不公平条款时,可以主张撤销或无效,这对于高利率或不明确条款具有保护作用。《消费者保护法》进一步要求业者提供公平、透明的条款,清楚揭露费用及风险,若业者违反,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此外,租赁公司等业者的自律规范也起到了补充法律的作用,租赁公会对消费金融产品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准则,包括融资标准、利率揭露及合作厂商管理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服务透明度,并减少诈欺或过度消费的风险。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也起到关键作用,证交所的查核机制亦可防止隐性费用或不公平条款。

尽管现行法律框架已涵盖大部分消费金融活动,但问题的症结在于监管的一致性与力度不足。消费金融核心法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旨在保障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基本权利,要求业者提供透明资讯和确保契约公平性。然而,随着新型消费金融商品的发展,消费者面临更多隐性成本,例如高额利息、隐藏罚款或资讯不透明,在在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的风险。

消费金融行为的核心是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无论提供此服务的公司规模如何,只要是融资行为,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与经济安全,只有将所有涉及消费金融服务的业者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才可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若以公司规模区分监管强度,可能会造成小型公司逃避监管,但这类公司往往会提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金融产品;因此,统一标准的监管确有其必要性。

此外,消费金融保护的关键在加强监管执行力,应确保所有消费金融业者都受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范,在一致的标准下保障消费者权益,在知情且公平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