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正三读 完善人寿保险契约催告机制

立法院今天(15日)三读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今天(15日)三读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为了保护被保险人不会因忘记缴保费,未经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致保险权益被停效等类似事件发生,以确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益。此次三读修正后,催告应送达于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之最后住所或居所,保险费经催告后,应依与保险人约定之交付方法交付。

立委认为,现行人寿保险契约催告机制未臻健全,如保险契约未经催告而迳自使契约效力暂时停止或由保险人行使终止权,将严重影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权益,丧失将来可得之利益,显有未当。

修正条文明定,催告应送达于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之最后住所或居所,保险费经催告后,应依与保险人约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险人并应将前开催告通知被保险人以确保其权益。对被保险人之通知,依最后留存于保险人之联络资料,以书面、电子邮件、简讯或其他约定方式择一发出通知者,视为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