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不是凶宅!惊知30年前有人轻生亡 女买主求偿258万胜诉

签约时保证不是凶宅,后来却得知30年前有人轻生亡,女买主求偿258万胜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桃园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在2021年11月,以750万元的价格,向男子阿国(化名)购买房地,签定不动产买卖契约书时,条约中注明「保证房屋不是凶宅,且不曾发生任何事故」,不料,小萱在交屋后发现,前屋主的配偶在30年前在屋内轻生亡,愤而提告求偿258万6750万元。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得知前屋主配偶在30年前于屋内轻生死亡后,就寄存证信函告知阿国,依法请求买卖价格减价,并依不当得利就减价金额请求返还。阿国则辩称,小萱所称非自然死亡事件,到他买到该房地之间,历时近30年,有5位不同所有权人,他无从知道并事先告知是否是凶宅。

法官认,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

而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5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民法第373条、第354条、第359条规定,若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法官检视小萱与阿国签订的契约书,第15条约定:「乙方(指阿国)保证本案非辐射屋,不是凶宅、不是海砂屋,且乙方保证不曾发生任何事故。」而经法院委托估价师鉴价结果,该房屋因瑕疵污名化,价值减损金额为263万1587元。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阿国给付258万6750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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