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家屬成廢死律師 台灣激辯死刑存廢
「1996年我高一的暑假,把我一手养大的阿嬷在炎热的夏夜里遇上抢劫,一个人孤零零地死在街头…… 当时的我有强大的意图,想要亲手杀了这个犯罪行为人。」这是代表37位死囚声请释宪的律师之一李宣毅的开场陈述。
阿嬷的死,让李宣毅走上法律的道路,不断试着解答自己的困惑。「我渐渐意识到,我想要追杀的人不是那个被告,而是那个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防止悲剧再度发生……创伤的狡诈需要国家出手研究,进而建立有效的系统来协调。很难我知道,但是心疼被害者就是台湾价值,他们值得。」
李宣毅说,死刑的存在「降低了国家步上艰困道路的决心」,如今更该直面问题,真正积极协助受害者家属找寻真相、走出创伤。
在法庭上,犯罪受害人保护协会律师陈淑贞提出该协会的调查数据指出,有超过九成的受害者家属不支持废除死刑,其中一位家属更批评废死是「沽名钓誉」。
尽管如此,英国人权组织「死刑专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共同执行董事雷绍尔(Saul Lehrfreund)接受DW访问时表示,从他与台湾许多受害者团体的谈话以及国际案例看来,他发现家属需要的往往不只是死刑与复仇。
雷绍尔说:「他们要的是得到尊重,要的是犯罪司法体系提供充分资讯,要的是在有必要时获得补偿,要的是支持。」
台湾废死联盟执行长林欣怡则告诉DW:「我相信他们(被害者家属)一再的诉求,就是他们希望被看见,希望可以被好好的照顾到。」然而,台湾政府过去并没有在这方面付出足够努力。
死刑存废该不该看民意?
23日辩论一大焦点仍围绕台湾的「民意」。台湾法务部要求大法官谨守「司法自制」,不该「逾越权力分立的界线」。在法务部看来,台湾社会尚未形成废死的共识,大法官不应贸然宣告死刑违宪,而该把这样的重大争议事项,「留给民主机制决定」。
偏向支持死刑合宪的咨询专家之一、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许家馨认为,死刑存废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没有哪一种必然优越」,不适合由大法官做出「终局决断」;此外,若直接宣告死刑违宪,亦排除了经由立法来改良制度、找出替代方案的可能。
对此,林欣怡表示:「司法已经自制20年、30年了……在它自制的过程当中,事实上很多人命就消失了,因此现在来让大法官来做出(废死与否)的决定,是正确的。」
国际人权专家雷绍尔则重申「死刑存废不应单看民意」,强调宪法法庭是「宪法的守护者」。「法庭的作用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就算是边缘人和脆弱群体。法庭不是来表达多数意见或呈现多数人意志的。」
雷绍尔说,宪法法庭的角色是审视宪法,解释并维护宪法保障的权利,考量的是价值、人权原则、国际法律义务和世界各地的判例发展,民意反而不是决定因素。事实上,在废死议题上,多数国家的人民是在政治或司法的引领之下,才逐渐接受废死的理念。
部分专家和大法官进一步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抛出疑问。大法官詹森林以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奸除罪的释宪案为例:「难道我们不可以在或许当时跟民意有冲突、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对民众阐述宪法价值,或对一般大众做宪法教育的解释或裁判?只要跟民意有关,就绝对要和民意妥协?」
认为死刑违宪的咨询专家、台大法律系教授颜厥安提出另一种论点,主张大法官并非毫无民意基础,因为他们是由人民选出的总统提名,再经由立法院的民意代表同意;反而是一般法院有权判死的法官,并没有民意基础。
目前全球有超过140个国家在法律上已废死、或在实务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台湾、美国、日本是少数仍有死刑的民主政体。
从世界各地的废死案例来看,包含德国在内的国家是在多数民意不支持的情况下,便先行以立法方式废死;少数国家则透过宪法法庭解释的路径来废除死刑,例如立陶宛、南非、阿尔巴尼亚等国。
应不应有死刑制度?
这次法庭辩论另一个焦点是死刑存在的目的。许多专家都同意,近期许多证据显示死刑对犯罪的吓阻效力不大;不过,开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郑善印仍表示,有必要让犯罪者「接受自己行为的责任」。
台湾法务部主张,「死刑制度存在,不代表会大量运用死刑」。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提起2014年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和2012年台南电子游乐场杀童案,「如果刑法没有死刑的选项,真的能够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恶性吗?」
据法务部说法,这些案件「犯罪手段凶残,造成的危害重大,行为人也没有悔悟教化的可能性」,因此若司法无法采取相应措施,不符合「罪责相当」。
声请释宪方则强调,死刑侵害人性尊严,而且死刑判决过程当中存在各式各样的「恣意性」。结辩时,声请方的李艾伦律师引用台剧《八尺门的辩护人》台词:「一个人要有多么的幸运,才能认定世界温柔,而我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对罪犯残忍?」
李艾伦抛出一系列假设,指出罪犯「如果运气好」,或许没有严重精神障碍、或许能得到有经验的律师协助、或许能让法院愿意了解他的人生。
「有人会说,这就是运气啊;我们会说,这就是死刑的恣意。我们认为,在台湾这个国家,没有任何人的生命,应该被运气决定;也没有任何的生命,应该被国家决定,因为生命的价值,不应该被决定。」
台湾是否违反国际公约?
早在2009年,台湾就签署了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国际专家认为,台湾有责任积极朝废死前进。该公约写道,尚未彻底废死的缔约国应该在可预期的未来「走上一条不可逆转的道路」,在事实上、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该公约已通过成为台湾的法律。
台湾法务部解读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缔约国废除死刑,只要求必须将死刑判决限于最严重犯刑」。人权专家雷绍尔持不同意见,认为台湾违反了该公约规定,因为公约条文确实是要求签署国废死,而且强调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该被「无理剥夺」。雷绍尔表示,台湾迈向废死的道路走得太漫长,「政治上的进展并不足够」。
23日在法庭上,台湾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高涌诚也说,死刑阻碍台湾成为「亚洲人权标竿」,国际审查委员早已多次呼吁台湾应废除死刑。他还指出,国际公约强调保障生命权,而「保护被害人」与「废死」两者之间,不该被理解为对立。
台湾废死联盟也发表新闻稿:「这么多年来,很多证据已经证明死刑制度是一个时常出错,恣意且没有吓阻效果的刑罚,这样的刑罚应该被废止,杀人机器不应该被修补,应该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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