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科大教授耍阴招!联手博士生泄露招标秘密 助攻失败仍遭判刑

▲北科大苏姓教授涉协助特定厂商抢标,士院认定采购诈术未遂判4月缓刑3年。(图/记者许敏溶摄)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苏姓教授遭控在研究中心采购实验设备时,先取得特定厂商估价单,再指示博士生依内容填写校内文件,并在公告前泄漏规格、预算与开标时间等资讯,使厂商取得招标优势。士林地院认定已构成「以诈术使开标发生不正确结果」未遂罪,判教授4月、博士生3月,均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

判决指出,2020年间,大量客制化积层制造研发中心需采购一台「客制高速混黏合机」。苏姓教授身兼申请人、规格审查、开标会办及验收人员,负责处理整体采购流程。起诉书记载,他要求苏姓博士生与特定厂商张姓负责人联系,先取得该公司估价单,并依相同内容填写北科大的经费申请与底价签核文件,作为最终采购预算。

然而,招标文件尚未公开前,苏姓教授与苏生多次透过通讯软体联系厂商,提前提供招标资讯,包括「185万元预算」、「开标日期」、「验收项目内容」、「技术规格示意图」等,而这些资讯依规定应在公告前保密。博士生也曾向厂商索取示意图、规格内容后,将资料填入标单与验收文件。

后续招标公告发布后,教授认为询问投标的厂商较多,又指示不知情的研究生调整标单内容,包括缩短履约期限、修改机台尺寸等,使得竞争门槛提高。北科大也于2020年10月至11月间3度更正招标内容。然而开标当天,该系统的三家厂商因未附规格说明书、型录等资料,被审标小组认定不合格,最终由其他业者得标,使得「不正确开标」的结果并未真正发生,构成未遂。

据了解,调查阶段,曾被其他机关认为可能涉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的「浮报价额」及泄密罪嫌。不过检察官审酌后认为,虽教授在采购程序中负责申请、审查与会办,但研究设备的取得并非攸关「国计民生」或对外提供公共给付的事项,不符贪污条例中「授权公务员」的要件,因此并未以贪污罪名起诉,而改依政府采购法第87条追加起诉。法院也采同一见解,将贪污部分排除。

士林地院审酌,被告2人均具教授与博士生身分,理应知悉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却仍提前泄漏招标资讯、修改标单内容,破坏正常竞标机制,行为不当;但考量2人无前科,且侦审期间坦承犯行,态度尚称良好,认为仍具教化可能,因此宣告缓刑3年,并命教授于1年内向公库支付3万元、博士生支付1万5千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