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掐女童大腿涉猥亵? 男家教挨告「事证不足」获判无罪

台中警方依赖姓男家教涉犯刑法第224条之1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移送,一审跟二审都认定事证不足,判无罪,全案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苗栗县赖姓英文男家教,于2020间遭当时11岁女童的家属指控抓女童大腿,因女童妈妈第一时间发觉异样获知女儿遭摸大腿,报警处理,警方依赖涉犯刑法第224条之1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移送,一审跟二审都认定事证不足,判无罪,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赖姓男子当时担任女童的英文家教,涉嫌在女童住处1楼柜台前,以左手抓女童左大腿,女童见状避开后,赖男起身走向女童,伸右手欲触碰女童大腿,遭女童以左手拍开,赖接续以右手压制女童肩膀后,俯身以左手触摸女童大腿。

判决指出,女童不愿意并挣脱赖男后,赶紧大叫并跑出店门外,女童妈妈察觉异样。等赖男离开后,女童妈妈向女童询问情况,惊觉报警处理,并调阅监视器。

赖男辩称,没有对女童有强制猥亵之犯行,辩称:案发当晚是帮女童及其胞妹补习英文时,看到女童塞到一个信封里面的考卷纸,跟其他的纸是不一样的,就跟女童说不能再作弊了,伸手要求女童将考卷拿出来,女童因越往后伸,不想让她犯这个错误,就略施惩戒的方式去抓她捏她一下左膝盖。

赖男称,有造成被害人或她妈妈不舒服的地方,跟她说抱歉,但是主观上是为了维护教育女童,女童爸爸也有原谅他了,也取得当事人的谅解。

一审因认定事证不足,判无罪,上诉二审认为,赖男2次触碰女童大腿的时间,都是捏一下或是碰触一秒,纵使有起身将手放在女童肩膀一下,也没有作出不雅动作,均与强制猥亵之要件不符,判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