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使用AED“救人免责”是务实之举
近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成为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使用的城市。《办法》设立了“好人条款”,明确救助人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杭州市的这个“好人条款”,或许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急救免责”并不缺乏法律规定。比如,俗称“好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厘清权责关系,可以打消救人者的顾虑,使用AED这种“救命神器”,自然也在免责范围之内。
宏观层面的“好人条款”,落实到细枝末节时却容易陷入窘境。一些公共场所的AED成为摆设,遇到有人突发疾病倒地时,即使有人上前施救,也多局限于打电话、掐人中等操作,不仅想不到去寻找AED,即便AED触手可及,敢用和会用的人也不多。
公众在使用AED方面之所以还顾虑重重,首先因为《民法总则》的免责条款主要立足于司法层面,但使用AED则属于技术操作,司法层面的免责与技术免责之间还存在微妙的差距。比如,对他人进行施救,虽然依法可以免责,但救人者有时要遭受“技术不规范”等指责,或是其他不可知因素对施救效果带来的影响,因此承受很大的压力。
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快了急救立法,从细节入手,进一步打消公众的顾虑。比如就在本月,湖南省为现场救护单独立法,把与急救有关的一些细节,包括怎么免责,救人者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如何补偿,以及急救设备如何安装维护、怎么实施急救培训、第一目击者应如何操作等,都规定得十分细致。两地的做法有相似之处,都是细化急救细节的有益尝试。而且,杭州市还为AED单独立法,这样公众在施救时,就会获得更加详细的指导。
当公共场所发生有人猝死事件,“不愿救、不敢救、不会救”等问题不能成为急救的阻碍。专门针对“救命神器”设立“好人条款”等做法,将规定具体化,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救人者的顾虑,让上前施救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