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工务局班长性骚扰女员工 呛「不要讲出去不然保证让你走」

台北市花卉试验中心一名女员工小美(化名),因遭到施姓班长性骚扰提告。(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北市花卉试验中心一名女员工小美(化名),因遭到施姓班长性骚扰提告,请求金神赔偿30万,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施男赔偿小美12万元。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于民国107年至111年2月28日,任职于台北市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花卉试验中心,负责公园的清洁工作。被告施男于此期间担任班长,掌握排班及监督权限。小美控诉,施男在巡视期间,频繁对其进行性骚扰,并威胁其不得对外求助。骚扰行为包括抓拥胸部及臀部、身体摩擦、口头性要求等,持续了长达五年。

小美指控,施男利用小美不及防备时,用两手掌抓住小美两侧胸部、屁股,故意按压捏搓揉,对小美熊抱,甚至用下体隔着衣物磨蹭小美屁股、下体私密处,将头靠小美耳朵旁边摩擦,故意从后方无预警勾肩,用手触摸小美胸部,趁小美蹲下拔草时,从后方用手掌触碰小美股沟处及整个屁股。

还会说:「要不要跟我睡」、「要不要跟我去开房间,跟我生小孩」、「要不要当我的小三」、「我想睡你」、「你来跟我生小孩,我不会告诉我老婆」、「你生过四个小孩,你要不要跟我生一个小孩」、「你不要讲出去,不然保证让你走(即离职)」等言语。

小美的同事作证称,她与小美有工作接触,曾听闻小美抱怨施男的骚扰行为,并自己也曾受到类似对待。台北市工务局的调查报告也确认了小美的性骚扰指控,法院认定小美的说法是可信的。

施男审理时则辩称,小美精神科看诊近20年,她的精神健康问题与案件无关;并质疑证人所述均是听闻小美所述,从未亲眼见闻不足作为证据云云。

法院认为,施男的行为符合性骚扰的标准,且小美的主观感受应受到重视。证据显示,施男对小美进行了严重的性骚扰,且小美已因这些行为承受了精神上的重大痛苦。

法院认为施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小美的损害赔偿请求仍在合法时效内。考量案件的情节及小美所受的精神痛苦,法院裁定小美要求的30万元精神慰抚金过高,最终确定以12万元为赔偿金额。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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