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間接辨識被害人 判決書多遮色狼名

法院判决书以公开为原则,涉及性犯罪或儿少会遮蔽被害人姓名以保护隐私,但身为「加害人」的被告时而隐蔽、时而公开,标准何在?法界认为,不公开被告姓名是避免外界辨识被害人身分,酿二度伤害,但也有法官基于真相、维护公共利益,勇于公开被告名字,让犯行摊在阳光下受检视。

台中地院审理邱姓男子偷拍大姨子案,承审法官认为刑事判决书中有关被告、告诉人的姓名,应以公开为原则,例外有法律规定才不公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判书除依特别规定外,应记载受裁判人之姓名;法院组织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各级法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

但攸关性侵案被害人保护部分,如性侵、猥亵,妨害性隐私等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

有法官指出,针对性侵、家暴,跟骚等犯罪,虽无法律明文规定需隐匿被告的姓名,但避免公布被告后,外界容易直接联想、推敲出被害人身分,为保护被害人不受二次伤害,才会连同被告姓名以代号隐匿。

律师陈彦价表示,司法机关公示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及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其他足以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其实也包括被害人与被告间的亲属关系,若公开被告个资,会间接识别出被害人身分,地检署、法院通常会连同被告个资也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