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光电案引民怨 张丽善吁中央先许可业者说明会地方再发同意函
云林县长张丽善(左二)7日呼吁为避免光电案引发民怨,业者应先举办说明会,取得中央能源署许可后,地方政府再发同意函。(张朝欣摄)
以往太阳能光电案是业者在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后才举行说明会,民众认为是「先斩后奏」,经常引发抗争,为此经济部6日预告「电业登记规则」修正草案,新增「申请筹设前就须办理说明会」规定。云林县长张丽善7日表示希望地方政府在发同意函前,光电业者就要举办说明会,且须经过中央认同许可。另外,无论大、小光电场,都应在当地、当村举行说明会,
近年来太阳能光电开发案经常引发抗争,云林县政府为此今年7月底发函经济部,希望太阳能光电应纳入总量管制,并拟订「主管机关同意函审查作业规范」,建立统一的审查作业规范,让地方政府有所依循。若中央无法订定统一规范,将考虑暂缓核发地方主管单位同意函给光电案,以减少居民与光电业者的冲突。
张丽善表示,云林县针对太阳能兴建案向中央提出意见,感谢中央能源署听到反映。因为每次看到太阳光电能业者要兴建太阳能场或升压站,地方民众却都至施工许可核准后才知悉,对民众非常不尊重,且经常引起抗议,地方政府与能源署都很困扰,因公文已发出去,很难再撤销,这种矛盾情况下,很多民众因不知情,都会指责县府。
张丽善说,所以县府提议在发同意函之前,光电业者须举行地方说明会,让乡亲知道要兴建太阳能板、升压站,经大家认同后,业者检具地方说明会成果,取得能源署许可后,县府才核发地方主管单位同意函。希望业者须举办说明会这个责任,是由能源署来承担。
另外,根据「电业登记规则」修正草案,是在太阳能兴建较多的地方才召开说明会,张丽善认为,每个案场都要让乡亲知道,即每个案场不分规模大小,都要举行说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