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气迁法》成为无牙老虎 立委要求纳入公民诉讼机制

立委指出,许多法规包含公民诉讼条文,但在《气迁法》却没入法,空泛的口号恐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当主管机关疏于执行职责时,公民团体应有提起诉讼的法源。(李柏澔摄)

今(12)日立法院卫环与经济委员会等联席续审《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法案名将修改为《气候变迁因应法》)修正草案,立委指出,许多法规包含公民诉讼条文,但在《气迁法》却没入法,空泛的口号恐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当主管机关疏于执行职责时,公民团体应有提起诉讼的法源。

国民党立委蒋万安表示,公民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求事业主管机关有所作为,应比照其他国家透过法院强制力要求政府落实政策,否则空泛的口号会让民众无所适从,其他法令如《空污法》、《废清法》等都有相关诉讼条文,这么重要的《气迁法》竟然没有入法,这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一样,民众或团体希望政府有所作为却没有监督手段。

立委陈椒华表示,当主管机关疏于执行政策,公民团体不该无法提起自力救济,公民团体应该有提起诉讼的法源,要求公民诉讼条文应该入法。

民进党立委洪申翰表示,很多公民和团体希望透过公民诉讼,也就是透过司法对政府有进一步要求,很多国家的气候公民诉讼初衷来自世代正义,但在法律上该如何处理需要再商谈。

环保署气候变迁办公室主任蔡玲仪表示,公民诉讼程序首先是告知主管机关应依法执行,假如主管机关仍未行动,公民团体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空污法》、《环评法》等都有公民诉讼条文,只是这次《温管法》修法是政策性立法,和前面的法令性质不同。

蔡玲仪解释,《气迁法》规定的政府机关权责包括计划、方案、执行力、气候变迁调适能力、地方订定调适计划等,对事业主管机关的要求包含碳盘查、碳费、增量抵换等,重点不是靠诉讼来监督,而是借由事前的公众参与来取代费时的诉讼程序,所以行政院提案才没有把公民诉讼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