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罚6百万被指适法性有四大争议 中市府:法理绝对站得住脚

▲▼台电指市府若干作为适法上有争议,市府则反驳绝对站得住脚。(图/台中政府提供)

记者邓木卿/台中报导

台电14日因为生煤使用量超标二度被台中市政府裁罚6百万后,愤愤不平的列举市府若干作为有4个适法性的争议,甚至还认为「减煤再怎么好,手段也要合法」,环保局也反呛,不该用中部人的肺,承担全台湾的电,市府的裁罚在法理上绝对站得住脚。

台中市政府日前针对中火生煤使用量超过标准值1104万吨裁罚3百万元之后,今天早上前往中火复查发现仍然超标,再罚6百万元,而且要求中火在23日中午12点改善,否则持续再罚,目前空污罚款已累计940万元,水污染则是8千6百多万,合计近亿元。

台电发布新闻稿直指市府若干作为的适法性有4大争议,首先是市府要求的减煤目标与市府2017年11月核发的许可证不同,已经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市府2017年10月核发台中电厂9号机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时,即于许可证载明「自2020年1月26日起应减少全厂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11月核发台中电厂1至8号机、10号机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时,亦在许可证上载明「全厂生煤年用量不得超过1600万公吨」,结果,在10月22日竟发函告知须于2020年1月25日前达成1104万吨,形同否认自己核发的许可证。

第二,台中电厂2号机完成环保改善工程,申请许可证异动,市府却借机附加减煤至1104万公吨的要求,衍伸出「审查范围超出申请范围」的适法性争议。

第三,台中电厂9号机申请许可证展延,市府却以「误缮」为由,将许可证上所载之明年1月26日「起」减煤,改为1月26日「前」减煤,衍伸出「误缮」更正能否涉及实质内容变更的适法性争议。

第四,10%容许差值既为法规明定,亦为许可证载明,市府称台中电厂不适用,衍伸出违反「平等原则」与「信赖保护」的适法性争议,台电不解,「固定污染源设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明定有10%容许差值,环保署亦已解释10%容许差值之规定已施行18年,根据媒体报导,市府环保局官员7月14日回答媒体询问时,也表明有10%容许差值的存在。

环保局表示,自治条例在2015年市议会召开听证会、以及市议会通过的条文内容,均要求台中电厂应在4年内减少生煤使用量4成,已给予台电4年时间,另外,中火的许可证也明确要求,须配合自治条例的减煤使用量规定,法理上均站得住脚,绝非台电所说有适法性的问题

环保局指出,台电老是用需负担发电义务为由,威胁中部人不得减少台中电厂的生煤,台中电厂已矗立在台中近27年,中电北送的情形每年发生,在中部人频频发声后,有了管制生煤自治条例,启动及落实台中电厂减煤的工作,才改变中电北送的情事,中部人已经承受了1/4世纪负荷

中部7县市首长日前也表示,坚决反对中火有额外10%的容许操作量,也支持台中市政府落实自治条例减煤的立场,环保局请台电检视「生煤使用许可证」,以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气污染之物质贩卖或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没有10%的容许操作量?环保署解释函也支持生煤是可控制条件,无10%的容许误差,请台电在冰冷法条外,多听听「中部人热腾腾的感受」,中市府已明确表示无10%额外容许操作量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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