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案收贿390万 前头城镇长曹干舜贪污 二审判决公布
高院刑事大楼。本报资料照片
前宜兰县头城镇长曹干舜利用办理头城镇LED路灯采购等案,收贿3次共390万,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依贪污治罪条例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将他判刑6年6月,褫夺公权4年。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曹干舜在2017年至2018年担任宜兰县头城镇镇长期间,利用该镇办理「头城镇路灯节能绩效保证暨维运案(标案案号TC107005)」采购案的机会,收受300万元贿赂,使厂商得标,他从中收贿300万元。
曹干舜在2015年担任头城镇镇长期间,用该镇办理契约进用教保人员公开甄选的机会,批示进用林姓人员并收受林的父亲交付的现金40万元贿款;同年他利用该镇办理进用清洁队人员公开甄选的机会,任用林姓人员并收受林的父亲50万元贿款。
新北地院一审及高院二审认为曹干舜严重破坏公务员的廉洁形象,不但辜负民众所托,更使得人民丧失对于国家公务机关公正执法的信赖,减损公权力执行的威信,考量他自侦查起便承认全部犯罪,并已经自动缴回全部收受的贿赂,判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