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前大武乡长赵宏翰贪污案 二审改判8年4个月、褫夺公权
台东县前大武乡长赵宏翰涉贪,一审台东地方法院判处9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赵不服提起上诉,花莲高分院日前改判有期徒刑8年4个月,褫夺公权6年。(翻摄自赵宏翰脸书)
台东县前大武乡长赵宏翰涉贪,一审台东地方法院判处9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赵宏翰不服提起上诉,花莲高分院日前改判有期徒刑8年4个月,褫夺公权6年。
赵宏翰在2018年被台东地检署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提起公诉,因他坦承犯行,并缴出犯罪所得201万4000元,被台东地方法院判处3年7个月有期徒刑。之后,赵因涉贪不得参选连任,在同年底转任大武乡公所秘书。
另外,法务部廉政署又追查出赵2011年担任乡长期间及2018年担任秘书期间发包8项工程,涉嫌收取回扣,案经台东地检署依贪污罪治罪条例起诉,台东地院2020年2月审结,8罪并判9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赵认为判刑过重,提起上诉。
判决书指出,赵在侦查过程中饰词狡辩,矢口否认犯行,起诉后移审,始坦承犯行,难认确有积极真实悔意,显见非首次违反公务员廉洁之犯行,难以教化。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合议庭法官认为,赵利用乡长或秘书职权,多次内定工程采购案承包厂商,任意浮编数目以提高工程总金额,不依循政府采购法,长期、密集、多次图利他人获取不法利益,有负乡长职责及选民托付,且施压下属遵照其意,形同将政府资源、人民纳税金视同个人资源加以滥用,败坏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