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卵手术后腹部出血送急诊 女告北医「医疗疏失」求偿百万败诉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刘姓女子去冻卵后急诊,她认为张姓主治医师没注意到她腹部有出血现象,却为她注射抗凝血剂,致她受有副作用,且有未将病情告知她,违反告知义务,提告请求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给付100万元。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主治医师所为符合医疗常规,判她败诉。可上诉。
刘女主张,她于2020年间开始进行冻卵,于同年10月21日接受阴道采卵手术,术后因体重明显增加、呼吸困难,故于同年月24日至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就诊,并由张姓医师担任主治医师。
刘女于24、25日分别抽出2000c.c.之红色腹水,依腹水可知她腹腔已有出血现象,张姓医师于第一次抽取腹水后,本应注意腹部出血状况,却为她注射抗凝血剂,致受有副作用,她的血红色素值自15.2降为9.7。
刘女主张,张姓医师还擅自修改出院病例摘要,将她腹水颜色从血色改为茶色,可见张姓医师未将她病情告知,致她住院期间仍有出血,违反告知义务,且与她之损害有因果关系。她认为,她与医院间有医疗契约关系,张姓医师为医院的履行辅助人,医院自应就张姓医师的过失负不完全给付的责任,因此提告请求给付100万元。
医院辩称,刘女于2020年10月24日入院后即施打抗凝血剂,当晚因腹胀故抽腹水,颜色为暗红色(茶色)。年同月25日上午,张姓医师查房时刘女因注射部位疼痛故拒绝打抗凝血剂,同日晚间她应腹胀,故抽第二次腹水,颜色同为暗红色(茶色),此为取卵手术后残存之旧血,而非抗血凝剂造成的急性出血(会是鲜红色),张姓医师在查房时此也向刘女说明。
医院辩称,刘女取得的第一份出院病例摘要并非最终确定版本,张姓医师本有制作、修改权限,且制作纪录历程均有留存电子纪录,难认张姓医师之增补病例是出于掩饰其医疗疏失之意图。
法院指出,卫生福利部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意见,认为张姓医师考量病人为严重程度卵巢过度刺激症候群(OHSS),可能有并发血栓并发症之风险,给予刘女抗凝血剂治疗及生理食盐水,符合医疗常规。
法院表示,张姓医师对刘女实施之医疗处置经鉴定结果均符合医疗常规,自难认张姓医师有刘女所指违反医疗常规为她施打抗血凝剂之违反注意义务之情。因此,请求给付100万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